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者,適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 為未曾犯罪。
一、原強制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宣告違反憲法第二 十三條比例原則,且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該 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強制工作之規定,以符合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意 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