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少年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者,適用關於公權資格之法令時,視
為未曾犯罪。
〔立法理由〕
一、原強制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宣告違反憲法第二
    十三條比例原則,且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該
    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二、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強制工作之規定,以符合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意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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