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應全國高階文官中
    長期培訓之需要,特設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
    報),並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會報之設置目的。

二、本會報以研商高階文官中長期訓練計畫等重要事項或提供相關諮詢、
    建議為任務。
〔立法理由〕
  本會報之任務。

三、本會報置委員七人至九人,除保訓會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外
    ,其餘委員六人至八人,其成員如下:
  (一)行政院代表一人。
  (二)立法院代表一人。
  (三)司法院代表一人。
  (四)監察院代表一人。
  (五)考試院代表一人。
  (六)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立法理由〕
  一、本會報之組成。
  二、本會報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由保訓會主任委員擔任,委員六人至八人
      ,依立法院附帶決議有關會報成員由考試院、行政院及其他關係院
      派員組成之意旨,爰規定本會報成員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
      監察院及考試院各指派代表一人擔任,此外,並聘任學者專家一人
      至三人擔任委員,以廣納各界意見。

四、本會報由保訓會主辦,每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立法理由〕
  本會報之每年召開次數。

五、本會報得依議案性質,邀請國家文官學院及相關機關代表列席說明,
    或邀請學者專家參與研商或提供諮詢。
〔立法理由〕
  本會報得邀請列席之機關或人員。

六、本會報重要決議事項交由國家文官學院執行。
〔立法理由〕
  本會報決議事項之交付執行方式。

七、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保訓會相關人員兼辦。
〔立法理由〕
  本會報幕僚作業之辦理方式。

八、本會報委員為無給職,邀請與會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立法理由〕
  一、本會報成員均為無給職。
  二、邀請與會之學者專家,其出席費之支給,則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
      及稿費支給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保訓會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本會報經費之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