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組織法修正案業於98年10
月23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奉 總統同年11月18日華總一義字第09
800284761號令公布,依該法第2條規定,保訓會新增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之
中長期培訓事項,此部分經立法院作成附帶決議:「為應全國高階文官中
長期培訓之需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設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
調會報,其成員由考試院、行政院及其他關係院派員組成,共同研商有關
高階文官中長期訓練計畫等重要事項,交由國家文官學院執行」。為回應
立法院附帶決議之要求,並利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報之進行,爰訂
定本要點,共計九點,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本會報之設置目的及任務。(第一點及第二點)
二、本會報之組成及召開次數。(第三點及第四點)
三、本會報得邀請列席之機關或人員。(第五點)
四、本會報決議事項之交付執行方式。(第六點)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之辦理方式。(第七點)
六、本會報委員為無給職及學者專家出席費之支給。(第八點)
七、本會報經費之來源。(第九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