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與大學校院及司法機關之合作交流,鼓勵學者及司法官至國家
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從事訪問研究,特訂定國家文官學院辦
理學者及司法官訪問研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立法理由〕 明定本作業要點之訂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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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學者,係指經大學校院依各該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規定
核准利用休假專職從事學術研究工作之教授、副教授;所稱司法官,
係指司法機關依(準用)法官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核准自行進修之實任
法官、檢察官。
〔立法理由〕 明定申請至文官學院訪問研究之學者、司法官應具之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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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本學院訪問研究之學者及司法官,其工作內容為協助本學院進行公
務人員培訓制度、法規之研究或公務人員培訓技術、課程之研發。
〔立法理由〕 明定申請至本學院訪問研究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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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本學院訪問研究之學者或司法官應檢附下列文件,於預定訪問研究
之日前三個月向本學院申請:
(一)申請書。
(二)學術著作代表作一份。
(三)合作研究合約書。
(四)本學院公告主題之研究計畫書。
(五)服務機關同意書(國外申請人免附)。
〔立法理由〕 明定申請人應準備之文件資料與申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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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學院受理申請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學院相關單位書面審查業務關連性。
(二)複審:由本學院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前項審查會議於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出席說明。
〔立法理由〕 明定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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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訪問研究期限最長為六個月。如有特殊需要,得申請延長,延長期間
最長為三個月。
訪問研究期間,每月至少應於本學院進行研究八日。
〔立法理由〕 明定研究期限、得延長期限及每月最低研究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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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學院得提供訪問研究之服務及補助如下:
(一)提供膳宿,並得使用圖書室及電腦室相關圖書及設備。
(二)補助每月最高新臺幣五千元研究材料費及資料蒐集費。
使用前項服務或支領補助費者,至少須達前點規定最低研究日數。
訪問研究期間未滿一個月者,得按日數比例支給補助費,於本學院進
行研究日數亦得按比例縮減。
補助費須檢附領款收據及相關資料,連同原始憑證送本學院辦理經費
核銷。
訪問研究者另有授課或演講事實,得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
點費支給規定」支付鐘點費及演講費。
〔立法理由〕 明定本學院得提供之服務及補助費用額度、核銷方式及出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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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訪問研究結束並提報研究成果後,由本學院致贈證書,並得安排學術
演講。
〔立法理由〕 明定訪問研究者之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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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訪問研究成果所有權屬本學院所有;研究成果應加註本學院名稱,如
對外發表,應經本學院同意。
〔立法理由〕 明定學術研究成果所有權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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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自民國一0三年五月五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要點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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