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精進我國文官培訓功能,以打造優質文官團隊為目標,考試院於民國99
年12月2日第11屆第114次會議通過「強化文官培訓功能規劃方案」,其中
第三項目標為「強化培訓體系功能整合,提升培訓資源使用效能」。為完
備運作機制,加強與各訓練機關(構)、大學校院及產業界合作交流,研
議大學教授於「休假研究」及法官、檢察官「自行申請進修」期間,至訓
練機關協助進行公務人員培訓技術與法規研發機制。爰擬具「國家文官學
院辦理學者及司法官訪問研究作業要點」,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作業要點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申請至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訪問研究之學者、司法
官應具之資格條件及研究目的(第二點及第三點)。
三、申請人應準備之文件資料與申請期間(第四點)。
四、明定審查程序(第五點)。
五、明定研究期限、得延長期限及每月最低研究日數(第六點)。
六、明定本學院得提供之服務及補助費用額度、核銷方式及出勤時間(第
七點)。
七、明定訪問研究者之負擔義務及學術研究成果所有權之歸屬(第八點及
第九點)。
八、明定本要點施行日期(第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