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項訓練師資審議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規範師資審議事宜
    ,以確保各項訓練師資品質,提升訓練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各項訓練如下: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以下簡稱基礎訓練)。
  (二)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
  (三)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正升監訓練)。
  (四)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委升薦訓練)。
  (五)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以下簡稱佐升正訓練)。
  (六)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以下簡稱員升高員訓練
        )。

三、各項訓練之師資來源包括現任或曾任政府機關(構)、公立或立案之
    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非
    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人員。

四、前點人員之專長與授課科目相符,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擔任基
    礎訓練、委升薦訓練、佐升正訓練及員升高員訓練講座: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但佐升
        正訓練得為警察(消防、海巡)機關、學校警正一階或相當職務
        以上人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三)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秘書長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四)公民營事業機構經理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基礎訓練、委升薦訓練、佐升正訓練及員升高員訓練「專題研討」之
    成績評量講座,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一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佐升
        正訓練為警察(消防、海巡)機關、學校警監四階或相當職務以
        上人員。但有師資不足之情事,亦得遴聘警正一階第四陞遷序列
        以上人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副教授以上人員。
〔立法理由〕
一、考量實務上有遴聘學校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講座,爰本點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增列「學校」文字,以資明確。
二、一百零七年佐升正訓練正式實施「專題研討」,考量佐升正訓練受訓
    人數眾多,且係採一梯次調訓,於「專題研討」當日,必須洽聘多位
    警監四階以上高階警官擔任成績評量講座,是類人員計約二百四十五
    人,且多為中央或地方警政主管機關之首長(例如:縣市警察局局長
    、直轄市警局分局長),遴聘足額符合資格之講座恐有其困難度。
三、另依據本會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召開「研商警佐警察人員晉升
    警正官等訓練辦理方式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請警政主管機關推薦警
    正一階以上高階警官師資,並以現職公務人員、第四陞遷序列人員為
    優先推薦對象。為利該項成績評量作業進行,爰於本點第二項第一款
    增列但書規定,規範佐升正訓練「專題研討」之成績評量講座如有師
    資不足之情事,亦得遴聘警正一階第四陞遷序列以上人員。

五、第三點人員之專長與授課科目相符,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擔任
    薦升簡訓練及正升監訓練講座: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一職等主管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副教授以上人員。
  (三)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副會長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四)公民營事業機構副總經理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薦升簡訓練及正升監訓練「專題研討」之成績評量講座,應具有下列
    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三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但有
        師資不足之情事,亦得遴聘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教授。
〔立法理由〕
一、考量實務上有遴聘學校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講座,爰本點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增列「學校」文字,以資明確。
二、現行薦升簡訓練及正升監訓練「專題研討」之成績評量講座為政府機
    關(構)簡任第十三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考量是類人員計約四
    百七十人,且均擔任要職(於中央機關,多屬部會副首長、三級機關
    首長;於地方機關,多屬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或縣、市政府秘書長等
    以上人員),為保留遴聘講座彈性運作空間,爰增列本點第二項第一
    款但書規定,如有師資不足之情事,亦得遴聘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
    職務以上人員。

六、未具有第四點第一項或第五點第一項所定之資格之人員,若具有下列
    資格之一者,得擔任該項訓練之講座:
  (一)具有卓越貢獻或重大成就,曾獲國際級或國家級重要獎項。
  (二)具有特殊專長或技能,持有著作、作品或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證
        明文件。
  (三)曾獲考試院頒發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四)其他經保訓會專案核定之人員。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講座:
  (一)現任民意代表、選舉期間登記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專任或兼任黨
        職。
  (二)經常參與媒體談話性政論節目。
  (三)授課違反行政中立或有違反之虞。
  (四)最近三年授課經受訓人員綜合意見調查結果未達保訓會師資滿意
        度標準。
  (五)其他有具體事證,足以認定不適任。

八、各項訓練講座薦介名單研擬原則如下:
  (一)應考量師資區域衡平性。
  (二)同一訓練種類,每位講座之授課以一門課程為原則。但「專題演
        講」及「專題研討」不在此限。
  (三)退休(離職)人員人數不得超過各課程講座人數十分之一,且退
        休(離職)時間以五年內、年齡七十歲以下為限。但得視教學成
        效個案認定放寬年限。
  (四)具有授課意願之講座。

九、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應依本要點之規定,每年研擬講
    座薦介名單,並於三月底前函送保訓會審議。
    保訓會應於收受前項講座薦介名單後一個月內召開研商會議完成審議
    ,文官學院應依審議結果修正講座薦介名單,並函報保訓會核定下達
    。
    如有急迫情形,得由文官學院依本要點第三點至第七點規定,先行遴
    聘講座,於遴聘後一週內函報保訓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