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項訓練師資審議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 10722600223 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並自107年1月18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考試 / 院務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項訓練師資審議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
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三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
日期為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一百零七年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以下簡稱佐升正訓練)正式
實施「專題研討」,考量佐升正訓練受訓人數眾多,且採一梯次調訓,於
「專題研討」當日,必須同時洽聘多位警監四階以上高階警官擔任成績評
量講座,是類人員計約二百四十五人,且多為中央或地方警政主管機關之
首長(例如:縣市警察局局長、直轄市警局分局長),遴聘足額符合資格
之講座恐有其困難度,為利該項成績評量作業進行,爰於本要點第四點第
二項第一款增列但書規定,規範佐升正訓練「專題研討」之成績評量講座
如有師資不足之情事,亦得遴聘警正一階第四陞遷序列以上人員。
另現行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及警正警
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正升監訓練)「專題研討」之成績評
量講座為政府機關(構)簡任第十三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是類人員
計約四百七十人,且均擔任要職(於中央機關,多屬部會副首長、三級機
關首長;於地方機關,多屬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或縣、市政府秘書長等以
上人員),為保留遴聘講座彈性運作空間,爰於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第一
款增列但書規定,規範薦升簡訓練及正升監訓練「專題研討」之成績評量
講座如有師資不足之情事,亦得遴聘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又考量實務上亦有遴聘學校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講座,爰於本要點第
四點及第五點增列「學校」文字,以資明確。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前點人員之專長與授課科目相符,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擔任基
    礎訓練、委升薦訓練、佐升正訓練及員升高員訓練講座: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但佐升
        正訓練得為警察(消防、海巡)機關、學校警正一階或相當職務
        以上人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三)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秘書長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四)公民營事業機構經理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基礎訓練、委升薦訓練、佐升正訓練及員升高員訓練「專題研討」之
    成績評量講座,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一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佐升
        正訓練為警察(消防、海巡)機關、學校警監四階或相當職務以
        上人員。但有師資不足之情事,亦得遴聘警正一階第四陞遷序列
        以上人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副教授以上人員。
〔立法理由〕
一、考量實務上有遴聘學校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講座,爰本點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增列「學校」文字,以資明確。
二、一百零七年佐升正訓練正式實施「專題研討」,考量佐升正訓練受訓
    人數眾多,且係採一梯次調訓,於「專題研討」當日,必須洽聘多位
    警監四階以上高階警官擔任成績評量講座,是類人員計約二百四十五
    人,且多為中央或地方警政主管機關之首長(例如:縣市警察局局長
    、直轄市警局分局長),遴聘足額符合資格之講座恐有其困難度。
三、另依據本會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召開「研商警佐警察人員晉升
    警正官等訓練辦理方式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請警政主管機關推薦警
    正一階以上高階警官師資,並以現職公務人員、第四陞遷序列人員為
    優先推薦對象。為利該項成績評量作業進行,爰於本點第二項第一款
    增列但書規定,規範佐升正訓練「專題研討」之成績評量講座如有師
    資不足之情事,亦得遴聘警正一階第四陞遷序列以上人員。

五、第三點人員之專長與授課科目相符,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擔任
    薦升簡訓練及正升監訓練講座: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一職等主管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副教授以上人員。
  (三)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副會長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四)公民營事業機構副總經理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薦升簡訓練及正升監訓練「專題研討」之成績評量講座,應具有下列
    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三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但有
        師資不足之情事,亦得遴聘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教授。
〔立法理由〕
一、考量實務上有遴聘學校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講座,爰本點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增列「學校」文字,以資明確。
二、現行薦升簡訓練及正升監訓練「專題研討」之成績評量講座為政府機
    關(構)簡任第十三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考量是類人員計約四
    百七十人,且均擔任要職(於中央機關,多屬部會副首長、三級機關
    首長;於地方機關,多屬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或縣、市政府秘書長等
    以上人員),為保留遴聘講座彈性運作空間,爰增列本點第二項第一
    款但書規定,如有師資不足之情事,亦得遴聘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
    職務以上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