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前點人員之專長與授課科目相符,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擔任基
礎訓練、委升薦訓練、佐升正訓練及員升高員訓練講座: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但佐升
正訓練得為警察(消防、海巡)機關、學校警正一階或相當職務
以上人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三)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秘書長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四)公民營事業機構經理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基礎訓練、委升薦訓練、佐升正訓練及員升高員訓練「專題研討」之
成績評量講座,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一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佐升
正訓練為警察(消防、海巡)機關、學校警監四階或相當職務以
上人員。但有師資不足之情事,亦得遴聘警正一階第四陞遷序列
以上人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副教授以上人員。
〔立法理由〕 一、考量實務上有遴聘學校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講座,爰本點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增列「學校」文字,以資明確。
二、一百零七年佐升正訓練正式實施「專題研討」,考量佐升正訓練受訓
人數眾多,且係採一梯次調訓,於「專題研討」當日,必須洽聘多位
警監四階以上高階警官擔任成績評量講座,是類人員計約二百四十五
人,且多為中央或地方警政主管機關之首長(例如:縣市警察局局長
、直轄市警局分局長),遴聘足額符合資格之講座恐有其困難度。
三、另依據本會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召開「研商警佐警察人員晉升
警正官等訓練辦理方式相關事宜會議」決議,請警政主管機關推薦警
正一階以上高階警官師資,並以現職公務人員、第四陞遷序列人員為
優先推薦對象。為利該項成績評量作業進行,爰於本點第二項第一款
增列但書規定,規範佐升正訓練「專題研討」之成績評量講座如有師
資不足之情事,亦得遴聘警正一階第四陞遷序列以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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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點人員之專長與授課科目相符,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擔任
薦升簡訓練及正升監訓練講座: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一職等主管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副教授以上人員。
(三)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副會長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四)公民營事業機構副總經理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薦升簡訓練及正升監訓練「專題研討」之成績評量講座,應具有下列
資格之一: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簡任第十三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但有
師資不足之情事,亦得遴聘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
。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教授。
〔立法理由〕 一、考量實務上有遴聘學校簡任層級以上人員擔任講座,爰本點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增列「學校」文字,以資明確。
二、現行薦升簡訓練及正升監訓練「專題研討」之成績評量講座為政府機
關(構)簡任第十三職等或相當職務以上人員,考量是類人員計約四
百七十人,且均擔任要職(於中央機關,多屬部會副首長、三級機關
首長;於地方機關,多屬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或縣、市政府秘書長等
以上人員),為保留遴聘講座彈性運作空間,爰增列本點第二項第一
款但書規定,如有師資不足之情事,亦得遴聘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
職務以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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