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及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之受訓人員,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規定,
申請複查成績者,每次應繳納新臺幣五十元;申請閱覽試卷者,每次應繳
納新臺幣一百元。

前條所稱成績,指成績單所列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
現)、專題研討、選擇題、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之分數;所稱試卷,指
經評閱完畢之選擇題試卡、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試卷影像檔。
〔立法理由〕
專書閱讀心得寫作,調整為鼓勵受訓人員養成終身學習之閱讀習慣,不列
入測驗項目,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及各項晉升官
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刪除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之測驗規定,本條
刪除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相關文字。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