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評字第1122260098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通用

立法總說明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
準)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後,曾於一百零九年修正一次
,並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修正施行。
為精進法定訓練成績考核,將原定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之測驗題型,調整為
鼓勵受訓人員終身學習之閱讀習慣,不列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
練及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之測驗項目,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成績考核要點及各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刪除專書閱讀
心得寫作之測驗規定,刪除本標準第三條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相關文字。

法規異動

修正

前條所稱成績,指成績單所列本質特性(或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
現)、專題研討、選擇題、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之分數;所稱試卷,指
經評閱完畢之選擇題試卡、情境寫作及實務寫作題試卷影像檔。
〔立法理由〕
專書閱讀心得寫作,調整為鼓勵受訓人員養成終身學習之閱讀習慣,不列
入測驗項目,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及各項晉升官
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刪除專書閱讀心得寫作之測驗規定,本條
刪除專書閱讀心得寫作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