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編製目的:
為健全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檔案分類系統,並使本院檔案之分類
、保存、銷毀、移轉等管理作業有所依據,爰依「檔案法」、「機關
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檔案分類編案規範」、「機關共通性
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法令規定編製「考試院檔案分類及保存年
限區分表」(以下簡稱本表),以為本院檔案分類管理及區分保存年
限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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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製方式:
本表係採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結合編製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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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製過程:
本表前經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民國 102年11月19日檔徵字
第1020005498號函審核通過在案。茲因業務單位以監察院主動調查與
年金改革相關議題,以及本院考試委員兼職、赴大陸地區等案情之重
要性與保存性較一般調查案件高,致原列保存年限無法因應其業務需
求,爰建議檢討相關分類號之保存年限。嗣依107年9月5日本院第301
次業務會報主席裁示「請秘書處就監察院來函與年改相關案件保存年
限,召集相關單位研處」。案經由本院秘書處研議擬處意見,並於10
7年 10月22日開會研商竣事,本次修正編製說明及本表(修正節錄版
)經提 107年12月5日本院第304次業務會報通過,並依程序函送檔案
局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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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本院各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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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類目層級結構:
本表依據檔案來源原則、本院組織架構或業務性質共分為14類。各類
目之下依其業務性質,依次以綱、目為檔案區分之層級,有關其分類
內容及適用範圍如下:
(一)通用類:計10類,含法規、議事、行政、出版品及圖書管理、
資訊、人事、會統、政風、施政研發及管制、陳情及行政救濟
等類,適用本院各單位產生之檔案。
(二)依單位及業務分類:計 4類,含考試及證書、銓敘、保障暨培
訓、退撫基金等類,適用於各單位職司業務職掌產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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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類標記:
本表之各層級分類標記以純數字2碼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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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
(一)歸檔案件應由各承辦人員就該案件內容,依本表填妥分類號及
保存年限。
(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本表逐件查核歸檔案件之分類號及保存年
限之正確性。
(三)檔案分類應注意下列事項
1.檔案分類應分入專屬類目,如無專屬類目可予歸屬時,應視
其性質分入較適當之類目。
2.涉及二類目以上檔案,應以常用、重要、具體等特性,分入
最適切之類目或主要事由所屬類目。
3.同一案卷之檔案應分入同一類目。
4.如有重大輿情之特殊個案、對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之維護有
重大影響、具有重要研究參考價值、或具有重要歷史或社會
文化保存價值者,應列為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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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修訂方法:
(一)本表依規定至少每十年應檢討一次,並得視組織、業務或檔案
保存年限之變動情形,彙整相關註記資料,作為修正之依據。
(二)本表如有修訂,經報送檔案局核定後據以實施;但依該局函頒
之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修正者,經本院權責長官核定
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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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修正重點:
因應監察院主動調查與年金改革相關議題,以及本院考試委員兼職、
赴大陸地區等案情之重要性與保存性較一般調查案件高,將「陳情及
行政救濟」類下「調查及糾正」類目(分類號140302),再細分為一般
案件(分類號14030201)及重大或特殊案件(分類號14030202) 2節,並
分別訂定其保存年限及清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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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日期:
本表經檔案局審核通過後擇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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