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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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編製說明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制定依據

1. 檔案法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2日 (現行法規)
  為健全政府機關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制
  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2.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現行法規)
本辦法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3. 檔案分類編案規範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現行法規)
一、為辦理檔案法第八條第一項有關檔案分類編案事項,建立檔案分類系
    統,特訂定本規範。
4. 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