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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本訓練之期間為四個月至一年。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但書關於授權之規定。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但書訂定之授權規定,已統整於 第十一條之一規範,內容含括本條但書規定,爰將本條但書規定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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