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
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
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立法理由〕
一、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使受訓人員有充裕之因應準備時間申請停止訓練,爰適度放寬本條
    有關申請停止訓練之期間規定,由十日修正為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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