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後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請公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 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訓練機關(構)學 校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一、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使受訓人員有充裕之因應準備時間申請停止訓練,爰適度放寬本條 有關申請停止訓練之期間規定,由十日修正為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