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
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審酌基礎訓練課程測驗之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均屬成績考核之重大
    事項,且扣分、不予計分及扣考影響受訓人員權益各異,爰參酌典試
    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增訂本條,以維受訓人員權益。
三、典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違規舞弊情事」,經參酌試場規則相
    關扣分、扣考或不予計分態樣,包括舞弊(如持用偽造、變造或他人
    之證件應試)、影響測驗(如故意破壞應試用電腦設備或試務運作系
    統)及其他違規(未經監場人員許可,擅自移動試場座位桌椅或設備
    ),為期周妥,爰將上開態樣均予明列,俾資明確。
四、相關條文:
    典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應考人應試,有違規舞弊情事,應依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
    ,如涉及刑事責任,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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