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分別併計
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嘉獎一次加0‧五分,記功一次加一‧五分,記大
功一次加四‧五分;申誡一次扣0‧五分,記過一次扣一‧五分,記大過
一次扣四‧五分。
訓練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各受委託辦理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辦理訓練完畢後,將受訓人員成
績列冊函送保訓會核定。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三項刪除「基礎」文字,俾利實務訓練成績計算之實際需
    要。
三、現行條文第四項及第五項關於基礎訓練申請成績複查及成績登記或核
    算錯誤之處理,合併納入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二,爰予刪除,俾資
    明確。
四、現行條文第六項配合調整項次為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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