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師分科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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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別
一、土木工程科
二、水利工程科
三、結構工程科
四、大地工程科
五、測量科
六、環境工程科
七、都市計畫科
八、機械工程科
九、冷凍空調工程科
十、造船工程科
十一、電機工程科
十二、電子工程科
十三、資訊科
十四、航空工程科
十五、化學工程科
十六、工業工程科
十七、工業安全科
十八、職業衛生科
十九、紡織工程科
二十、食品科
二十一、冶金工程科
二十二、農藝科
二十三、園藝科
二十四、林業科
二十五、畜牧科
二十六、漁撈科
二十七、水產養殖科
二十八、水土保持科
二十九、採礦工程科
三十、應用地質科
三十一、礦業安全科
三十二、交通工程科
〔立法理由〕
一、按職業衛生專業所服務之領域,包含製造業、營造業、餐旅業、大眾
    傳播業、醫療保健服務業等,及其他經職業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單位,已超越「工礦衛生科技師」名稱所涵蓋之礦業及工業範疇,現
    行名稱似顯狹隘,且不符合國際職業衛生專業領域現況。
二、鑒於勞工衛生相關法規所定可由工礦衛生科技師執行之業務,實際涵
    蓋各業別,並不以工業及礦業為限,爰將現行「十八、工礦衛生科」
    修正為「十八、職業衛生科」,以符合實際執業範疇。另職業安全衛
    生法業已完成修法,將有助相關專業人士以國際間通用之職稱進行國
    際交流與開拓國際市場,達成與國際接軌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