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師分科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行政院院臺工揆字第1060178628號、考試院考臺組 壹一字第106000536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並自107年5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試務通用

立法總說明

「技師分科」為依技師法第四條規定訂定,自六十七年九月十九日由行政
院會同考試院訂定,歷經二度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七十八年五月八日。
按職業衛生專業所服務之領域,包含製造業、營造業、餐旅業、大眾傳播
業、醫療保健服務業等,及其他經職業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單位,已
超越「工礦衛生科技師」名稱所涵蓋之礦業及工業範疇,現行名稱似顯狹
隘,且不符合國際職業衛生專業領域現況;另職業安全衛生法業已完成修
法,爰將技師分科之「十八、工礦衛生科」修正為「十八、職業衛生科」
裨助該科相關專業人士得以國際間通用之職稱進行國際交流及開拓國際市
場,並達成與國際接軌之目標。

法規異動

修正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