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9條、第10
    條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03年7月3日公
    訓字第1032160593號函訂定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計畫第21點。

二、訓練宗旨
  (一)培育政風工作幹部具備公務人員廉潔自持、為民服務、行政中立
        、堅守崗位之基本素養,並精研專業知識、熟練工作技能、豐富
        法學素養、陶冶品德操守、鍛鍊強健體魄,以樹立公務人員新形
        象,並作為機關員工之楷模。
  (二)本精選嚴訓、訓用合一原則,施以職前學習、專業學習等訓練課
        程,以訓練具有專業、熱忱、負責、關懷、公正高尚氣質的政風
        人員,並兼具溝通協調能力,以促進機關和諧,協助機關推動政
        務。
  (三)確立工作職志,鼓舞專業意願,秉持標本兼治核心價值,以降低
        貪瀆犯罪率、提升貪瀆定罪率、保障人權並維護國家廉潔形象為
        目標。

三、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
        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
        為重點。
        1.職前學習:實施機關環境介紹、單位簡介、熟悉機關運作流程
          。
        2.專業學習:以法律、紀律、專業及應用職能等為訓練內容。

四、訓練期間
  (一)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5個月。基礎訓練期間為高等考試5週,
        依本計畫第10點免除部分基礎訓練者,訓練期間為 3週;普通考
        試3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二)依本計畫第10點免除全部或部分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5個月
        實務訓練。
  (三)依本計畫第11點申請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短實務
        訓練期間為2個月。
  (四)本訓練自廉政類科考試錄取人員赴分配占缺用人機關(構)報到
        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止。有關實務訓練實施之日期,依法務
        部函辦理,基礎訓練實施日期依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
        院)函辦理,其中專業學習實施日期,依法務部廉政署函辦理。

五、訓練對象
  (一)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廉政類科錄取人員。
  (二)歷年本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
        試政風或廉政類科錄取人員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六、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基礎訓練:由文官學院或受委託之相關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
  (二)實務訓練:職前學習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參照公務人
        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等規定,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
        、類科所適用之職等職系之職缺辦理。但職缺所在之機關、事業
        機構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者,比照其初任人員等級職缺辦理;
        專業學習由法務部廉政署辦理。

七、訓練經費
  (一)基礎訓練:由文官學院編列之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職前學習期間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原編列
        之預算(人事費)支應;專業學習期間由法務部廉政署編列預算
        支應。

八、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致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
        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1),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按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略以:「…
        …三、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
        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
        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查本考試分配訓練
        作業期間,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及銓
        敘部所定分配訓練作業期程,為榜示後至公告分配結果之14日前
        。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1)掛號郵寄保訓會辦
        理。
  (五)依考選部103年2月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規定,公務
        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公
        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用新法;至
        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
        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
        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據此, 102年(含)以前,本考
        試錄取之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103年1月22日修
        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 4條)規定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尚
        可適用原考試法(按:第2條第3項)規定。故倘因「子女重症」
        、「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等2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
        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分配訓練」(
        完成分配訓練)之前。

九、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年本考試廉政類科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
        2.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
          等考試及四等考試政風或廉政類科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或
          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
        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
        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檢具證
        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申請書如附件 2),並由保訓會通知
        人事總處或銓敘部遇缺調訓。申請時請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
        球資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
        理,或請填載申請書(同附件 2),並檢具證明之文件,以掛號
        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重新
        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四)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
        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於
        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
        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
        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
        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

十、免除基礎訓練
  (一)應免除全部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法務部於其報到後10日內,依
        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應予免除基礎訓練人員清冊(如附件
        3之1),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練:
        1.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4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
          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2.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4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
          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
  (二)應免除部分基礎訓練:
        1.受訓人員最近 4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除應依(一)2及(三)2規定辦理者外,
          應由法務部於其報到後10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造具
          應予免除部分基礎訓練人員清冊(如附件3之2),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部分基礎訓練。
        2.文官學院因故未開設免除部分基礎訓練班別或受訓人員因故未
          及參加免除部分基礎訓練班別時,仍須參加全部基礎訓練。
  (三)得申請免除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報到後10日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法務部申請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基礎訓
        練(申請書如附件3之3):
        1.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成績及格逾4年,且為現任或最近4年內曾任公務人員者。
        2.訓練辦法民國99年 7月16日修正發布施行前,經初等考試或相
          當等級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於最近 4年內復應
          普通考試錄取,且為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者。
  (四)以上各款所定應予免除全部或部分基礎訓練,及得予免除基礎訓
        練,其資格條件,由保訓會認定之。

十一、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同職組各職系之資
          格,並有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下列情形之一,其
          期間4個月以上者,得於分配機關(構)報到後1個月內,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向法務部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4),並由法務
          部函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曾任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最近5年內具有下列2目工作經驗
          8 個月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得準用訓練辦法第20條規定,
          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1.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工作經驗。
          2.具有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
          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1.工作性質相同或相近:
           (1)曾任職務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職系與擬任職務職系,依職
              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為同一職組或得單向調任或得相
              互調任者。
           (2)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
              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
              系後,依1(1)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占
              委任職缺訓練,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普通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
            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
            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四)所稱聘用、僱用及聘任人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
          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或比
          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之聘用、
          僱用及聘任人員。
    (五)經核定縮短實務訓練,未曾參加法務部所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
          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者,仍應接受職前學習、專業學習
          ,如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其訓練期間屆滿之日追溯至核定縮短
          實務訓練期間屆滿之日。

十二、調訓程序
    (一)分配報到程序:
          1.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現缺接受實務訓練
            者,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分配之用人機關(構)報到。
          2.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預估職缺接受實務
            訓練者,俟法務部於職務出缺時通知前往報到。
          3.增額錄取人員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
            用人機關(構)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並於規
            定時間內前往分配之用人機關(構)報到。
          4.申請補訓人員,由分發機關俟用人機關(構)出缺時分配,
            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分配之用人機關(構)報到。
    (二)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先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編制內職缺
          接受實務訓練,再分批集中接受基礎訓練。但分配實務訓練日
          期與基礎訓練之檔期接近時,分發機關得於分配函內載明筆試
          錄取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後,即依規定之日期向指
          定之基礎訓練機關(構)報到受訓,並函知各該實施基礎訓練
          之機關(構)。
    (三)法務部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請
          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 http://www.csptc.gov.tw首頁便民
          服務資訊)登入後,匯入錄取人員基本資料,並須填載「報到
          日期」。如無分發人員資料可匯入,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
          人員下載作業」項下,新增該錄取人員基本資料,再據以填載
          。
    (五)法務部應於錄取人員報到 7日內,於前款之「請證資訊管理系
          統」之「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項下,上傳實
          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5)至保訓會列管。
    (六)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或專業學習人員,因婚、喪、分
          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不包括公務繁忙)未能如期
          參訓,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基礎訓練經法務部核轉
          文官學院或專業學習經法務部廉政署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期
          別)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法務部廉政署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
          報到受訓。
    (七)受訓人員於受基礎訓練期間均給予公假,各實務訓練機關(構
          )應避免要求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返回處理公務,以確保
          訓練品質。受訓人員並應於基礎訓練結訓之次日(如屬例假日
          依例順延)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
          其因故未能及時於結訓次日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
          者,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十三、受訓人員權益
    (一)津貼:
          1.分配機關(構)訓練人員由各職缺所在之用人機關(構)依
            下列標準發給津貼:
           (1)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
           (2)普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2.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級發
            給津貼。
    (二)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員支
          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學校
          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保險:
          1.103年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2.102 (含)年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加
            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四)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
          部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訓練,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
            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
              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103年3月19日部
              退一字第1033819125號書函,占缺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
              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
    (五)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分配
          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
          益,依各該機關(構)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六)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
          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
          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十四、訓練實施方式
    (一)基礎訓練:依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第13點(一)基礎訓練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分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二階段實施:
           (1)職前學習:依「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廉政類科
              錄取人員職前學習實施要點」(如附件6)辦理。
           (2)專業學習:由法務部廉政署集中調訓(分 2班),專業學
              習期間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第34期專業學習
              課程時數配當表」(如附件 7),本「理論與實務兼顧」
              、「講解與討論並重」之原則,採下列訓練方式辦理:
              A.理論講解:以文字、口頭、電化、藝術等方式,設教授
                班課堂教學。
              B.推演作業:以實際(假設)案例、狀況推演、書面作業
                處置狀況。
              C.實地訓練: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學員實地
                訓練實施要點」(如附件 8),由法務部廉政署指定績
                效優良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以實例演練、現場見習方式
                辦理。
          2.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如有曠課(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
            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
            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傳
              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
              異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
              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
              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9),於情事發生3日內完成
              書面通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
              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3.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訓練機關(構)指派前往受
            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4.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
            不佳者外,法務部得予敘獎。

十五、講座聘請
    (一)基礎訓練:
          1.由文官學院提供講座薦介名單分送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
            學校遴聘講座。
          2.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如因特殊情形未能遴聘薦介
            名單之講座,應報經文官學院同意後始得另行遴聘之。
    (二)專業學習:由法務部廉政署遴聘講座。

十六、生活輔導
    (一)基礎訓練期間,以不住宿為原則。但遠道學員或特殊需求之學
          員得向文官學院或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申請提供膳宿
          。
    (二)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基礎訓練期間,應
          置輔導人員擔任受訓學員生活、課業之輔導及考核事宜。
    (三)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關(構
          )有關管理規章。
    (四)專業學習期間,受訓人員均集中住宿,其課業輔導、生活管理
          及獎懲,分別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輔導
          注意事項」(如附件10)、「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
          業學習學員生活管理要點」(如附件11)及「法務部廉政署廉
          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學員獎懲要點」(如附件12)規定辦理
          。

十七、請假規定
    (一)基礎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期間:職前學習與專業學習之請假時數應合併計算。
          1.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
            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請
            假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2.延長病假不得超過實務訓練期間二分之一。經銷假繼續訓練
            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3.捐贈骨髓或器官者,依實際需要給假。其期間超過14日者,
            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4.前 3目假期結束日逾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者,應自受訓人員
            銷假日起,就原定實務訓練期間內請假超過之日數,相對延
            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5.專業學習期間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學
            員請假注意事項」(如附件13)規定辦理。
          6.其餘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但分配公營事業機構實施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

十八、成績考核
    (一)基礎訓練:
          1.依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生活管理要點」辦理;品德操守考核分別依「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訓練成績考核依「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辦理;獎懲標準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未核定前,得繼續實施實務訓練。基
            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
            )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 1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自費重
            新訓練 1次(申請書如附件14)。經自費重新參加基礎訓練
            者,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訓期,為
            其重新訓期屆滿日。
          3.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基礎訓練結束後15日內,填
            具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函送文官學院,由文官
            學院彙送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核定後,通知用人機關(
            構)於保訓會請證資訊管理系統下載成績單,並轉發各受訓
            人員簽收。
    (二)實務訓練:
          1.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
            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如附件15)規定
            辦理。
          2.受訓人員實務訓練之「專業學習」期滿成績及格,由法務部
            廉政署發給結業證書。
          3.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實務訓練學員訓練成績考
            核要點」二、(四)評定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依訓練辦
            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1規定辦理。

十九、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
          點」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
          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元。但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
          取人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繳交證書費。
    (三)法務部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含基礎訓練
          成績及格)7日內,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http://www.cs
          ptc.gov.tw首頁便民服務資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
          及格(60分以上)即開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
          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之「訓練及(合)格人員辦理證書
          費繳款」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搜
          尋,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臨櫃繳款)、自動櫃員機( ATM)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
          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法務部廉政署確認繳款。
    (四)法務部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管理/
          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檢具
          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辦理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法務部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格者
            。
          3.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20%者。
          4.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職前學習期
            間曠職累計達3日、專業學習期間曠課累計達10小時者。
          5.專業學習期間請假時限超過「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
            專業學習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者。
          6.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7.基礎訓練或專業學習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
            舞弊情事,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8.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9.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
         10.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
            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1.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者。
         12.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
            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者。
         13.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構)
          或訓練機關(構)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
          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法務部轉報保訓會廢止
          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分發機關(
          人事總處或銓敘部)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同放棄補訓或重新訓練,
          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9點第2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18點第 2款所定期限內申請
            重新訓練。
          3.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21點各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
            訓練。

二十一、停止訓練
      (一)基礎訓練期間:
            1.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
              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日內,檢具證明文件
              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
              訓練。
      (二)專業學習期間:
            1.應參加法務部廉政署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
              員專業學習人員,因本點第1款第1目事由致無法參加或繼
              續專業學習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
              法務部廉政署申請停止專業學習。經同意停止專業學習者
              ,仍應於分配占缺機關(構)接受職前學習。
            2.因前目事由致專業學習期間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
              予停止訓練。
            3.依前 2目受訓人員於停止專業學習原因消滅後,由法務部
              廉政署調予免費重新參加最近一期專業學習。如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其訓練期間屆滿之日追溯至實務訓練期間屆滿
              之日。
      (三)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
            、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
            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證明之文
            件,經法務部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受訓人員得於停止
            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重新訓練,
            訓練期程依法務部規定期程辦理。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依第20點第 1款第13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
              動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五)依第 1、3、4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
            分配機關(構)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訓練期程
            依法務部規定期程辦理。

二十二、曾參加法務部或法務部廉政署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
        人員專業學習,並取得結業證書者,不再調訓專業學習,但仍應
        依本訓練計畫所定期程,於分配占缺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
        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日內,將「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16)函報法務部廉政署,成績及格者,
        由法務部繕製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
        及格證書。

二十三、附則
      (一)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於公假參加基礎訓練 5週期間,
            其職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
            事項」第5點第2項規定辦理。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依訓練辦法第31條
            及訓練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達 1個月以上,其職務代
            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
            定辦理。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4條之 1、第35條
            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 1個月以上者,經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通盤考量並同意,各用人機關(構)得比照各機關職務
            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四)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
            定。

二十四、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