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3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訓字第1040001088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12點、第21點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高等及普通考試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二、調訓程序
    (一)分配報到程序:
          1.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現缺接受實務訓練
            者,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分配之用人機關(構)報到。
          2.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預估職缺接受實務
            訓練者,俟法務部於職務出缺時通知前往報到。
          3.增額錄取人員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
            用人機關(構)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並於規
            定時間內前往分配之用人機關(構)報到。
          4.申請補訓人員,由分發機關俟用人機關(構)出缺時分配,
            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分配之用人機關(構)報到。
    (二)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先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編制內職缺
          接受實務訓練,再分批集中接受基礎訓練。但分配實務訓練日
          期與基礎訓練之檔期接近時,分發機關得於分配函內載明筆試
          錄取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後,即依規定之日期向指
          定之基礎訓練機關(構)報到受訓,並函知各該實施基礎訓練
          之機關(構)。
    (三)法務部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請
          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 http://www.csptc.gov.tw首頁便民
          服務資訊)登入後,匯入錄取人員基本資料,並須填載「報到
          日期」。如無分發人員資料可匯入,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
          人員下載作業」項下,新增該錄取人員基本資料,再據以填載
          。
    (五)法務部應於錄取人員報到 7日內,於前款之「請證資訊管理系
          統」之「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項下,上傳實
          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5)至保訓會列管。
    (六)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或專業學習人員,因婚、喪、分
          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不包括公務繁忙)未能如期
          參訓,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基礎訓練經法務部核轉
          文官學院或專業學習經法務部廉政署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期
          別)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法務部廉政署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
          報到受訓。
    (七)受訓人員於受基礎訓練期間均給予公假,各實務訓練機關(構
          )應避免要求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返回處理公務,以確保
          訓練品質。受訓人員並應於基礎訓練結訓之次日(如屬例假日
          依例順延)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
          其因故未能及時於結訓次日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
          者,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二十一、停止訓練
      (一)基礎訓練期間:
            1.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
              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日內,檢具證明文件
              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
              訓練。
      (二)專業學習期間:
            1.應參加法務部廉政署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
              員專業學習人員,因本點第1款第1目事由致無法參加或繼
              續專業學習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
              法務部廉政署申請停止專業學習。經同意停止專業學習者
              ,仍應於分配占缺機關(構)接受職前學習。
            2.因前目事由致專業學習期間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
              予停止訓練。
            3.依前 2目受訓人員於停止專業學習原因消滅後,由法務部
              廉政署調予免費重新參加最近一期專業學習。如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其訓練期間屆滿之日追溯至實務訓練期間屆滿
              之日。
      (三)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
            、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
            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證明之文
            件,經法務部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受訓人員得於停止
            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重新訓練,
            訓練期程依法務部規定期程辦理。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依第20點第 1款第13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
              動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五)依第 1、3、4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
            分配機關(構)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訓練期程
            依法務部規定期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