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調訓程序
(一)分配報到程序:
1.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現缺接受實務訓練
者,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分配之用人機關(構)報到。
2.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預估職缺接受實務
訓練者,俟法務部於職務出缺時通知前往報到。
3.增額錄取人員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
用人機關(構)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並於規
定時間內前往分配之用人機關(構)報到。
4.申請補訓人員,由分發機關俟用人機關(構)出缺時分配,
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分配之用人機關(構)報到。
(二)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先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占編制內職缺
接受實務訓練,再分批集中接受基礎訓練。但分配實務訓練日
期與基礎訓練之檔期接近時,分發機關得於分配函內載明筆試
錄取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報到後,即依規定之日期向指
定之基礎訓練機關(構)報到受訓,並函知各該實施基礎訓練
之機關(構)。
(三)法務部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請
證資訊管理系統」(置於 http://www.csptc.gov.tw首頁便民
服務資訊)登入後,匯入錄取人員基本資料,並須填載「報到
日期」。如無分發人員資料可匯入,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
人員下載作業」項下,新增該錄取人員基本資料,再據以填載
。
(五)法務部應於錄取人員報到 7日內,於前款之「請證資訊管理系
統」之「實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計畫表上傳」項下,上傳實
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5)至保訓會列管。
(六)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或專業學習人員,因婚、喪、分
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不包括公務繁忙)未能如期
參訓,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基礎訓練經法務部核轉
文官學院或專業學習經法務部廉政署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期
別)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法務部廉政署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
報到受訓。
(七)受訓人員於受基礎訓練期間均給予公假,各實務訓練機關(構
)應避免要求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返回處理公務,以確保
訓練品質。受訓人員並應於基礎訓練結訓之次日(如屬例假日
依例順延)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接受實務訓練,
其因故未能及時於結訓次日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
者,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
二十一、停止訓練
(一)基礎訓練期間:
1.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
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日內,檢具證明文件
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
訓練。
(二)專業學習期間:
1.應參加法務部廉政署辦理之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
員專業學習人員,因本點第1款第1目事由致無法參加或繼
續專業學習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向
法務部廉政署申請停止專業學習。經同意停止專業學習者
,仍應於分配占缺機關(構)接受職前學習。
2.因前目事由致專業學習期間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
予停止訓練。
3.依前 2目受訓人員於停止專業學習原因消滅後,由法務部
廉政署調予免費重新參加最近一期專業學習。如訓練期滿
成績及格,其訓練期間屆滿之日追溯至實務訓練期間屆滿
之日。
(三)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
、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
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證明之文
件,經法務部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受訓人員得於停止
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重新訓練,
訓練期程依法務部規定期程辦理。
(四)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依第20點第 1款第13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
動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五)依第 1、3、4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
分配機關(構)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訓練期程
依法務部規定期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