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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訓練目的
    本要點依據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訂定,在實踐裏體驗公務生活,以達訓用合一之功效。

二、訓練時間
    由法務部廉政署另訂。

三、訓練單位
    由法務部廉政署指定績效優良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據本要點規劃
    實施。

四、訓練內容及方式
  (一)參照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第36期專業學習課程、時數配
        當表,配合機關實際業務,擬訂「實地訓練執行計畫」,報法務
        部廉政署核備後實施。
  (二)訓練單位應依受訓學員之人數,指定專責人員擔任指導員,就訓
        練內容全程指導。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應隨時與各訓練
        單位聯繫,並得派員視導學員訓練情形。
  (三)指導員實施業務指導時,應隨時提供工作經驗並認真指導。受訓
        學員實地訓練期間應在指導員指導下處理實際業務及各項工作,
        不得單獨處理。
  (四)指導員應積極輔導受訓學員研閱相關案卷。輔導研閱之案卷,應
        包含反貪、防貪、肅貪、再防貪及安全維護、機密維護等業務。
  (五)受訓學員應就交付辦理案件(或模擬案件),擬作文書稿件,並
        經指導員及單位主管評閱。
  (六)訓練單位應安排受訓學員,現場見習採購監辦、工程抽(查)核
        、業務稽核及機關維護等業務。
  (七)訓練單位之指導員及單位主管,對於受訓學員有指導監督之權責
        ,並應隨時考核學員之文書製作、品德、能力、勤惰及生活情形
        。

五、訓練紀律
  (一)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等有關法規規定。
  (二)遵守訓練單位之規定。
  (三)服從訓練單位各項業務指導員之指導。

六、訓練經費
    除學員交通費及膳食費由法務部廉政署支應外,訓練單位對於辦理訓
    練所需經費,由各該單位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七、成績考核
    訓練單位主管及指導員應就實地訓練成績考核表(附表)內之項目實
    施考核,於是項訓練結束 7日內,連同受訓學員擬作之書類,函送法
    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計算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