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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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現行法規)
十四、訓練實施方式
    (一)基礎訓練:依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第13點(一)基礎訓練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分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二階段實施:
           (1)職前學習:依「104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廉政類科
              錄取人員職前學習實施要點」(如附件6)辦理。
           (2)專業學習:由法務部廉政署集中調訓(分 2班),專業學
              習期間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第36期專業學習
              課程時數配當表」(如附件 7),本「理論與實務兼顧」
              、「講解與討論並重」之原則,採下列訓練方式辦理:
              A.理論講解:以文字、口頭、電化、藝術等方式,設教授
                班課堂教學。
              B.推演作業:以實際(假設)案例、狀況推演、書面作業
                處置狀況。
              C.實地訓練: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學員實地
                訓練實施要點」(如附件 8),由法務部廉政署指定績
                效優良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以實例演練、現場見習方式
                辦理。
          2.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如有曠課(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
            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
            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傳
              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
              異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
              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
              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9),於情事發生 3日內完
              成書面通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資
              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3.實務訓練機關(構)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
            、流產、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
            必要之協助。
          4.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構)指派前
            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5.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舉辦輔導員講習、分區研習座談及
            派員實地瞭解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情形。
          6.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效
            不佳者外,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