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11年8月9日公訓字
第111216029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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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使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本考試)
土木工程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知識與實務執行
能力,強化並提升渠等專業服務素質,俾利未來公務順利執行,特訂
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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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訓練對象
本考試土木工程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依本考試土木工程
類科暫定需用名額388人,實際報到人數為2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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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訓練實施原則
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仍未結束,倘遇不可
抗力因素(如配合防疫)影響訓練之實施,得改採線上課程方式辦理
、延期辦理或取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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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由保訓會委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
會)主辦。
二、協辦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內政部營建署。
三、協助授課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經濟部水利署、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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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訓練期程
於112年2月2日至112年3月31日辦理5梯次,每梯次人數以40人為上限
,各梯次時間如下: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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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課程內容及時數
一、本訓練課程配合保訓會要求與基礎訓練及現職公務人員在職專業
訓練之功能內容加以區隔,以考試錄取人員初任職務應瞭解之中
央政策、基礎專業法令、知能為訓練重點,並視需要安排實務案
例分析及實作演練。
二、集中實務訓練課程妥為銜接基礎訓練課程:
(一)基礎訓練課程著重於各類科、政策面、整體面與通案性,
而本集中實務課程著重工程領域、深化延伸、執行面及實
際案例,兩訓練課程妥為銜接與呼應。
(二)經盤點兩訓練之課程、教材,進行分類,研析相同、不同
部分,關聯課程有英語、公務倫理、政府採購法、刑法、
身心障礙、性別主流、永續發展等,採取銜接方式原則以
不重複講述基本觀念、著重土木工程範疇、延伸、深化,
講授實際執行方法,並以實際案例說明。
三、配合達成「2030雙語政策」,並因應全球化時代變遷,應持續提
升公務人員英語力,及具有現代化跨域流動與國際接軌能力,以
培育現代政府所需治理人才,規劃辦理本集中實務訓練時,增列
職場專業英語課程,俾強化考試錄取人員英語能力。
四、課程內容包含由工程會、交通部公路總局、內政部營建署及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經濟部水利署、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
署,依初任公職人員需求共同規劃訂定之 9個單元及職場專業英
語1小時,共計8日,每日6~7小時,並於課程結束後與受訓人員
作訓練回饋交流 1小時之結訓座談,計52小時,課程內容規劃如
下表。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備註:
1.教材簡報由工程會提供統一格式,另教材內容請各機關依工程
會研擬之課程大綱撰寫,各機關推派之講師亦需參與教材編撰
等事宜。
2.各課程授課講師、教材簡報及考題需於 111年11月15日前送工
程會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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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訓練地點
由工程會行政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理,分北、中、
南3個訓練地點如下:
一、北部訓練地點: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地址:新北市
中和區中山路 3段79號,電話02-82212888,傳真02-22238205)
。
二、中部訓練地點: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中部訓練中心(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一路300號,電話049-2339171
,傳真049-2339692)。
三、南部訓練地點: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南部訓練中心(
地址:高雄市橋頭區里林東路公路巷 120號,電話07-6117101,
傳真07-611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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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訓練經費
一、本訓練所需經費比照往年,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負擔,並
請受訓人員於訓練當日攜帶現金至現場繳納,代訓機關將開立收
據予受訓人員帶回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核銷。
二、本訓練作業事項由工程會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
理,實際參訓人數 203人安排訓練梯次,預估所需總經費約新臺
幣(以下同) 2,097,950元,包含講座等人事費用、膳宿及文具
用品等業務費用、講座及行政人員旅運費用。
三、受訓人員依需求辦理住宿,需住宿人員每人次訓練費用為11,500
元;不住宿人員每人次訓練費用為9,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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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調訓通知:本訓練由保訓會發函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調訓,
並將受訓人員名單提供工程會轉知代訓機關安排訓練課程。
二、膳宿安排:本訓練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符合資格者
得申請住宿。
三、考核成績:分為平時學習情形考核及測驗考核等 2部分,平時學
習表現占 10%,另於課程結束最後1天安排測驗考核占90%,本訓
練考核成績結果由工程會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作為實
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意見調查: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週內將
調查結果郵寄保訓會,以瞭解受訓人員反映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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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其他
本計畫由工程會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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