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16點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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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行成績以100分為滿分,超過 100分以100分計算,60分為及格,未
滿60分為不及格。評分等級如下:
(一)優等:90分以上。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
(五)丁等:未滿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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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階段操行成績基本分為80分,依下列規定加、減分:
(一)獎懲紀錄
1.記大功一次加4.5分。
2.記功一次加1.5分。
3.嘉獎一次加0.5分。
4.記大過一次扣4.5分。
5.記過一次扣1.5分。
6.申誡一次扣0.5分。
(二)請假紀錄
依據「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
教育訓練請假規定」第2點辦理。
(三)考核紀錄
依學員生活輔導加減分標準表(附表 1)之標準予以加、減分。
(四)其他規定
獎懲及加減分紀錄每階段結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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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訓人員操行考查,依學員請假紀錄暨生活輔導表(附表 2)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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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操行成績名列優等者,須該階段未曾受記過(申誡三次)以上處分
,且有記功(嘉獎三次)以上之獎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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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操行成績於每階段結束前,由教育訓練單位幹部開會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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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階段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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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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