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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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現行法規)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
          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包含學科、警技、軍訓、操行、實習成績,
          上述成績及訓練總成績均採百分法計算,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 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
          1.訓練期間成績考核,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
            定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核規定、教育訓練操行
            成績考核規定、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教育訓練警技
            成績考核規定,陳報內政部(警政署)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
          2.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期間:成績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考核
          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 7):
          1.本質特性:占 45%。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占 20%。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
              等,占 15%。
           (3)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
              人等,占 10%。
          2.服務成績:占 55%。
           (1)學習態度:是否具有良好、積極、正面、和諧、互助的學
              習態度,確實完成輔導方式所列之各項學習,占 30%。
           (2)工作績效:是否具有警察專業、效能、品質,能在限期內
              完成交付之工作,並能任勞任怨,勇於負責,占 25%。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內政部(警政署
          )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條之 1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