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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須知依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13點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婚假視同事假。
  (二)直系親屬或配偶重病、或發生意外事故,或配偶分娩,必須由其
        照顧者,得請家庭照顧假3日。超過3日獲准續假者,以事假計。
        家庭因水、火災、風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重大意外事故,必須由
        其處理善後者,亦同。
  (三)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14日內免扣分請病假。女性學員
        因生理日致上課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日,其請假日數併
        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四)因公務事前按請假手續經外交部外交及國際事務學院(以下簡稱
        外交學院)核准者,得請公假。
  (五)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
        死亡者,給喪假10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
        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 5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
        父母,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
        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
        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
        百日內請畢。
  (六)因懷孕或流產,得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4款辦理娩假或
        流產假,惟請假時數之限制仍應比照本須知第2點第7款辦理。
  (七)依訓練計畫第18點及第19點規定,訓練期間除因公、喪、分娩、
        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6%者(外
        交領事人員:984小時 x6%=59.04小時/8小時=7.38日、外交行政
        人員:632小時 x6%=37.92小時/8小時=4.74日),即由外交學院
        函報外交部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核定廢止受訓資格。因公、喪、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致
        請假日數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三、訓練期間請假手續及扣減資質分數之標準如下:
  (一)請假學員須親自填具請假單經自治幹部簽准後,送外交學院核准
        後方得離院。
  (二)因不可抗力事故未及先行請假者,應於不可抗力原因消滅後24小
        時內,自行或委請自治幹部補辦請假手續,除天災、地震等公眾
        週知之事實外,事後應檢具證明備查。
  (三)請假學員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時,得委由同學或家屬辦理之。
  (四)上課(尤其上午第 1節課)未準時到課者,除有看診紀錄並經機
        關長官核准者外,不得請病假。請病假 2日以上者,須繳公立醫
        院或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就診證明書。
  (五)請假 1日以8小時計,每日刷到時間為上午8時40分前,刷退時間
        為下午 5時40分之後,倘遇參訪活動、專案支援或晨間語文班等
        ,應刷到及刷退時間一律以集合及解散時間為準,遲到及早退將
        由外交學院紀錄並送交每月召開之考核委員會議處。
  (六)未經准假而不參加上課、自修或各種活動,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將由外交學院記錄並送交每月召開之考
        核委員會議處。
  (七)請病假、事假或曠課之時間,均各別累計。其未滿1小時者,以1
        小時計。
  (八)事假每小時扣減資質分數0.2分。
  (九)病假時數在規定時數(外交領事人員:14日;外交行政人員: 8
        日)以內者不予扣分,超過者以事假計,每小時扣減資質分數0.
        1分。
  (十)公假、喪假、娩假及流產假或重大傷病等事由在規定時數內者均
        不予扣分;惟超過規定時數者,須以事假計,每小時扣減資質分
        數 0.1分;因前述事由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則應依訓練
        計畫第19點規定停止訓練。

四、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
    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
    滿8小時以1日計。

五、本須知經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