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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條、
        第9條及第10條。
  (二)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警察特考)錄
        取人員訓練計畫第20點第4款。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教育訓練(三等考試):以充實初任基層消防幹部應具備之管理
        能力、專業知能、品德操守、人權法治與執法紀律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三等、四等考試):以增進消防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
        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三、訓練對象
  (一)103年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
  (二)100年至102年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
        人員。

四、訓練期間及地點
    依錄取人員考試等級及所需資格條件,其訓練類別、期間如下:
  (一)三等考試:
        1.具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畢業且經養成教育(含幹部
          先修教育)者:免除教育訓練,實務訓練期間為 2個月;實務
          訓練預定於榜示日後2個月內實施。
        2.非自警大畢業或未經該校養成教育(含幹部先修教育)者:教
          育訓練10個月,預定於103年12月8日至警大實施;實務訓練 2
          個月,合計12個月。但本訓練對象如因進修警大研究所,經核
          准保留受訓資格並取得該校畢業證書者,得填妥免除教育訓練
          申請書(如附表 1),向內政部(消防署)申請免除教育訓練
          。
  (二)四等考試:具警大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畢(結
        )業學歷者:免除教育訓練;實務訓練 2個月,實務訓練預定於
        榜示後2個月內實施。
  (三)第 1款第1目及第2款「免除教育訓練」人員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
        ,為補足消防相關專業技能,實務訓練期間為3個月:
        1.具警大消防學系以外科系畢業學歷,應警察特考三等考試或四
          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考試錄取人員。
        2.具警專消防安全科以外科別畢業學歷,或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
          員類科以外類科錄取人員於警專教育訓練結業領有證書,應警
          察特考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
        3.離職已逾 3年之非現職消防人員(自離職日起算至103年5月31
          日止)及警大、警專畢業逾3年之非應屆畢業生。

五、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教育訓練:由內政部委請警大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辦理。

六、訓練實施方式
  (一)教育訓練:
        1.課程配當:如附件課程配當表。
        2.教育訓練期間一律住校,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得由警
          大自行安排。
        3.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受委託訓練機
            關、學校若發現受訓人員有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即作成
            紀錄並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參照附表4辦理)。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
            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
          受訓練日起1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1個月)為試辦階段
          。受訓人員於實習階段,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
          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
          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2.為增進受訓人員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其品德操守、服務態
          度,實務訓練機關應根據實際工作內容,指派服務單位之直屬
          主管或與受訓人員分配訓練之相當職務以上且足堪擔任輔導工
          作之資深人員輔導之,並填寫輔導紀錄表(如附表 2)。有關
          輔導重點及方式,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
          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辦理。
        3.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 5日內彙齊並審查各受分配
          單位之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表 3),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以
          電子郵件傳送至保訓會( training@csptc.gov.tw)列管並副
          知內政部消防署( fc691085@nfa.gov.tw)(免備文),及影
          本送交受訓人員參考。
        4.受訓人員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
          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後實務訓練機關、學校應於事發當日立即
            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導紀
            錄表(如附表4),於情事發生3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七、訓練經費
  (一)教育訓練:由警大編列預算(含駕訓補助)支應;但占缺訓練者
        之津貼,由各該職缺所在機關支應。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支應。

八、調訓程序
  (一)教育訓練:由警大規劃通知,占缺訓練之現職隊員於教育訓練期
        間給予公假。
  (二)實務訓練:由分發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
        由,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
        前,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表如附表 5
        ),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依考選部103年3月26日選規一字第1030001582號函釋略以:「…
        …三、有關考試法第 4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法
        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
        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查本考試分配訓練
        期間,依內政部(消防署)所定辦理分配作業訓練所需之期程,
        為訓練報到日之14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應依限辦理。
  (四)第 1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表 5)掛號郵寄保訓會辦
        理。
  (五)依考選部103年2月11日選規一字第1031300049號函釋規定,公務
        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公
        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試,應適用新法;至
        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
        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
        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定。據此, 102年(含)以前,本考
        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 103
        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之考試法(按:第4條)規定外,基於信賴保
        護原則,尚可適用原考試法(按:第2條第3項)規定。故倘因「
        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 2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
        分配訓練,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
        訓練報到日之14日前」。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
        2.100年至102年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正額錄取人員:申請
          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個月
        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資
        訊網站( 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或請填載申請書(如附表 6),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
        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
        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前款規定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
        休學、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他全職工作,或養育三足歲以
        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
        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
        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十一、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報到後,訓練機關、學校得視個案情況,請受訓人員至行
      政院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或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或各地公立醫院辦理
      體格複檢,不合格者陳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其受訓
      資格。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教育訓練期間:
          1.占缺訓練者:
           (1)對象: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如已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並經
              分配占缺接受本訓練,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
           (2)支給標準:由所占職缺所在機關、學校發給下列津貼;並
              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依用人機
              關、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辦理,並參加公教人員保
              險、全民健康保險。
              甲、俸額: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230元。
              乙、加給:依所占職缺比照現職人員專業加給表警佐一階
                  月支數額,及「消防、海巡、空中勤務、入出國移民
                  及航空測量機關專業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第二級支
                  給數額。
           (3)第1目(1)人員如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警佐一階本俸一
              級者,其津貼依本點第三款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者之標
              準辦理。
           (4)實習期間如有超勤者,得比照「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
              勤加班費核發要點」規定辦理,惟如無特殊情形,實習時
              數每日以8小時為原則。
          2.未占缺訓練者:
           (1)對象: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未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者。
           (2)支給標準:由訓練機關、學校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俸額標準發給津貼(24,440元),並得比照用人機關、學
              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
              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
              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
          3.教育訓練期間供給膳宿、服裝及教材費。
    (二)實務訓練期間:
          1.由各分配所占職缺之用人機關、學校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一階本俸一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及其他法定加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額標準發給津貼
              及其他法定加給。
          2.由各分配所占職缺之用人機關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
            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
            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3.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4.保險:
           (1)103 年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參加一般保
              險。
           (2)100年至102年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之補訓及重
              新訓練人員: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三)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
          部銓敘審定者,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
          時,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
              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
              占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
              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
          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
          曠職或事假(指教育訓練正課期間、實務訓練勤務期間),均
          以時計算,累積滿8小時以1日計。

十三、生活管理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定警察
          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規定,陳報
          內政部(消防署)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各用人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請假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定警察
          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陳報內政
          部(消防署)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
          1.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為2個月者,事假及病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1.5日
            ;實務訓練為3個月者,事假及病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2日
            。以上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十五、獎懲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定警察
          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陳報內政
          部(消防署)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比照消防人員獎懲標準辦理。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
          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包含學科、體技、操行、實習成績,上述成
          績及訓練總成績均採百分法計算,各科目成績標準,以 100分
          為滿分,60分為及格,未滿60分為不及格。
          1.訓練期間成績考核,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
            定一般警察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考
            核規定、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
            核規定(限三等考試)、教育訓練體技成績考核規定,陳報
            內政部(消防署)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2.教育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實務訓練。
    (二)實務訓練期間:成績計算以 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考核
          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7):
          1.本質特性:占45%。
           (1)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占20%。
           (2)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
              等,占15%。
           (3)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
              人等,占10%。
          2.服務成績:占55%。
           (1)學習態度: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30
              %。
           (2)工作績效: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25%。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由內政部(消防署
          )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39條至第42之1條規定辦理。

十七、請領結業證書及考試及格證書
    (一)請領結業證書:教育訓練成績及格者,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
          練機關、學校核發結業證書。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
          點」辦理。
    (三)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
          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元。但身心障礙
          、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錄
          取人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繳交證書費。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含教
          育訓練成績及格),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日內至請證資訊管
          理系統(置於 http://www.csptc.gov.tw首頁右方便民服務資
          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分以上)即開放考
          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
          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登入,
          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
          櫃繳款)、自動櫃員機( ATM)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
          。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五)各實務訓練機關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
          料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
          ,並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表 8)函送保訓會辦理報請
          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六)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內政部委請辦理訓練之訓練機
          關、學校函報內政部(消防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
            練期間中途離訓者。
          2.教育訓練成績(含學科、體技、軍訓、操行、實習成績)依
            教育訓練成績考核相關規定評定為不及格者。
          3.教育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外,每階段正課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18%者,或請事假超過 5日,事、病假合計超過10日者(每
            日以24小時計算)。
          4.教育訓練期間每階段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2%,或實務
            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3日者。
          5.教育訓練期間不假外出3日以上或逾假5日以上者。
          6.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者。
          7.訓練期間行為失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互毆或毆打他人,情節嚴重。
           (2)違反紀律,情節嚴重。
           (3)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嚴重。
           (4)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
           (5)偽造、變造或假借證明文件。
           (6)竊盜、賭博行為。
           (7)聚眾滋事,或以不當言論煽動學員,影響團隊秩序。
           (8)有重大不正當行為,足以玷辱警察榮譽。
           (9)施用或持有毒品。
          (10)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
              性別平等委員會審議,情節嚴重。
          8.訓練期間有酒後駕車或酗酒情形之一者:
           (1)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0.05%以上者,或酒後駕車肇事,依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者。或酒後駕車肇事致人重
              傷或死亡,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逾每公升0.18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0.03%者。
           (2)酗酒滋事,破壞訓練單位安寧秩序,情節嚴重。
          9.訓練期間有不當使用武器情形之一者:
           (1)故意丟棄或破壞武器。
           (2)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嚴重。
           (3)擅用武器從事鬥毆或持械傷人。
           (4)擅將使用之武器、彈藥、證件或其他重要公物借與他人,
              致生不良後果。
         10.教育訓練期間考試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冒名頂替。
           (2)互換答案卷。
           (3)傳遞文件、暗號或參考資料;其接受者,亦同。
           (4)夾帶與考試科目有關之書籍文件或經發覺而湮滅。
           (5)在肢體、桌椅、文具或其他處所書寫與考試科目有關文字
              或符號。
           (6)以言語傳遞答案或其他方式暗示答案。
         11.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12.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
         13.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
            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4.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
            脅迫,有具體事證者。
         15.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
            體格檢查表者。
         16.有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學校
          或訓練機關、學校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
          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視同放棄補訓或重新訓練,
          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10點第 2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或
            重新訓練申請。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19點第 4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
            新訓練。

十九、停止訓練
    (一)教育訓練期間:
          1.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
            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內
            政部(消防署)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
            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
          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假,致無法
          繼續訓練者,應於事由發生後10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內政
          部(消防署)函轉保訓會准予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款第16目予以廢止
          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15日內
          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四)依前 3款規定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
          分配機關學校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
          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二十、附則
    (一)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自 103年
          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不論占缺或未占缺訓練,均不得採
          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二)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三)99年12月31日以前本考試錄取人員,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
          格者,於 100年以後實施補訓或重新訓練時,仍依保訓會核定
          之99年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