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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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但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
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其他
訓練。
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時,應由該機關擬訂訓練計畫,函送保
訓會核定實施。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由司
法官訓練委員會議定後,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函送保訓會備查。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二000九二0
    六一號令制定公布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組織名稱變更為「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相關文字爰配合修正。
二、配合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
    考試名稱。
三、依法制體例用字詞語,酌作文字修正。
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類別、訓練重點、訓期、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訓練
機關(構)學校、調訓程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免除或縮
短訓練、停止訓練、訓練經費、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生活管理、輔導、
請假、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
2.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現行法規)
二十、附則
    (一)依銓敘部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自 103年
          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不論占缺或未占缺訓練,均不得採
          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二)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三)99年12月31日以前本考試錄取人員,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
          格者,於 100年以後實施補訓或重新訓練時,仍依保訓會核定
          之99年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四)本考試三等、四等之水上或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未來如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隨同
          業務移撥到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消防署分別另
          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