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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17點
    規定訂定之。

二、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差假
  (一)假別
        1.事假:
         (1)因特殊事故得請之,但須檢具證明文件。
         (2)請事假者,依據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
            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操行成績考核規定予以減分。
         (3)放假期間前後非事實需求,不得請假。
        2.病假:
         (1)受傷及患病者屬之。
         (2)每月得因生理期請假1日,且該時數不列入本請假規定第3點
            所定時數限制。
         (3)經確診為流行性傳染病患者,為避免疫情擴大,得視實際需
            求申請病假隔離,且請假時數不列入本請假規定第 3點所定
            時數限制。
         (4)須檢附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醫務室證明或公、私
            立醫院證明。
        3.婚假:
         (1)因結婚者,得請7日以內之假。
         (2)假期未能一次請畢者,得於結婚之日前10日起40日內,分次
            申請。
        4.陪產假: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得請陪產假 5日。得分
          次申請核給,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15日(含例
          假日)內請畢,並應提出適當證明。
        5.喪假:
         (1)父母或配偶死亡者,得請7日以內之假。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子女死亡者,得請4日以內之假。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姐
            妹死亡者得請3日以內之假。
         (4)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受訓學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
            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
            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5)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並應提出
            適當證明。
        6.公假:
         (1)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公職人員選舉
            之投票及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或因公經核准者。
         (2)參加汽、機駕照考照者,得視實際工作及考照需求申請 2日
            以內之假,但同一事由之筆試及路考,以1次為限。
         (3)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但因
            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4)公傷假:因公受傷者,得請之。
        7.公差假:
          經指派從事公益、公務、照顧病患等事宜者,得請之。
        8.特別假:
          有特殊優良事蹟,經簽請核准者。
        9.骨髓或器官捐贈假: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且該時數不列入本請
          假規定第3點所定時數限制。
  (二)准假權限
        1.1日以內之請假,由警大訓練單位帶班人員核准。
        2.1日以上未滿3日之請假,由警大訓練單位二級主管核准。
        3.3日以上之請假,由警大訓練單位一級主管核准。
        4.已簽奉核准之請假,得由警大訓練單位帶班人員註記後放行。

三、除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等事由外,每
    階段正課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18%,或請事假不得超過 5
    日,事、病假合計不得超過10日(每日以24小時計算)。

四、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
    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內政部(警政署)函
    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
    前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五、請假應填具假單,連同證明文件,陳送帶班人員逐級核准,經核准後
    持請假單附聯交警衛隊後始得離校,並依期限返回。

六、請假報告應於24小時前提出,但事出緊急,不及按正常程序請假者,
    得由帶班人員先予放行,返校後隨即補陳假單。

七、請假期間因不可抗力或重大事故,致無法準時收假者,須立即報備並
    事後提出佐證,補辦請假手續;無正當事由逾假者除依 106年公務人
    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獎懲規定辦理外
    ,其於上課時間內者並以曠課論。

八、實習期間之差假天數應併入次一階段進行結算。

九、學員於教育訓練期間曠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日扣除其曠
    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十、除公差假及特別假外,其餘假別之請假不列入全勤。

十一、請假時數以小時為單位,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

十二、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