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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 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制定依據
1.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現行法規)
十七、請假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定警察 特考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陳報內政部(警政署)轉保 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