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
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會置顧問五人至七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法律、財務等專家學者擔任。

本會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顧問應列席本會委員會議,並出席本會召開之顧問會議。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