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 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會置顧問五人至七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法律、財務等專家學者擔任。
本會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顧問應列席本會委員會議,並出席本會召開之顧問會議。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