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
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俸給總額慰助金。
前項人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俸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
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
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由再任機關扣除
其退休、資遣月數之俸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機關
、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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