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之種類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
二、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前項撫卹金之給與,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滿十年而未滿十五年者,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
          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其未滿
          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少一個月,加給十
          二分之一個基數,加至滿九又十二分之十一個基數後,不再加
          給(如附表四)。但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
          支付之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年資應合併計
          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
二、任職滿十五年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每月給與二分之一個基數之月撫卹金。
    (二)前十五年給與十五個基數一次撫卹金。超過十五年部分,每增
          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二十七又二分之一個基
          數;未滿一年之月數,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
          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基數內涵之計算,以附表一所列平均俸額加一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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