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依本法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
面行政處分為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及第三十九條規定重新計算時,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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