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法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
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
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
用本息。
公務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
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公務人員死亡後,有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不予撫卹之情形者,得由
其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
公務人員依本法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已支領退離給與者,不適用前二
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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