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化公務人員送審檢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1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銓敘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簡化各機關公務人員送審檢證案件,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務人員送審案件,係指左列各種案件:
(一)公務人員任用審查案件。
(二)公務人員動態登記審查案件。
(三)公務人員退休審查案件。
(四)公務人員撫卹審查案件。
三、公務人員任用審查案件,除依規定填寫公務人員履歷表外,應按左列
    順序檢附各項證件原件裝訂成冊,隨案送請審查:
(一)現職證件:由現職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發布之人事命令。例如派
      代通知、派令等。
(二)資格證件:與擬任職務任用資格有關之各種考試及格證書或不需訓
      練(學習)之考試錄取通知書或實務訓練(學習)期滿成績及格之
      證明書、儲備登記證書、升等存記狀、分類職位升等任用資格核定
      函(通知),以及檢覈合格證書等。
(三)學歷證件:以最高學歷證件為主,具有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之較低
      學歷證件,亦應一併檢附。如須採認國外學歷者,應由各服務機關
      依權責自行辦理認證,並隨案繳驗經我駐外有關機構或代表認證後
      之國外學歷證件(畢業或學位證書影本及譯本、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及譯本等)暨內政部警政署入出益竟管理局出具之出境日期紀錄及
      該期間係以何名義出國證明等相關文件。
(四)經歷證件:除無經歷者外,依左列規定檢附:
    1.應檢附之證件:
     (1)原任職務之免職證件。例如各機關所發布之免職令或離職證明等
        。
     (2)原任職務之銓敘審查證件。例如適用「現職公務人員職系專長認
        定要點」三之(五)、四之(四)、六、七等之規定調任者,應
        檢附曾任職務之銓敘審查證件。
     (3)原任職務最近一年之考績(成)證件,如因考績
        (成)升等取得任用資格者,應檢附構成考績(成)升等有關年
        次之考績(堂)及初任原職等之審定函證件或升等存記狀(函)
        。
     (4)與擬任職務有關之經歷或訓練結訓證件。例如依「現職公務人員
        職系專長認定要點」三之(六)、三之(七)、四之(五)規定
        調任者,應檢附與擬任職務有關之經歷或訓練結訓證件。
     (5)其他與任用審查有關之證件,如基本及提敘年資之經歷證件,或
        服務機關首長所出具之知能足以勝任證件,或執行中之懲戒處分
        證件,均應將全部經歷證件隨案送審。
    2.毋須檢附之證件:
     (1)本款1之(1)以外各種曾任職務之派(任)、免(卸)證件。
     (2)本款1之(2)以外各種曾任職務之銓敘審查證件。
     (3)本款1之(3)以外之考績(成)證件。
     (4)與擬任職務無關之經歷或訓練結訓證件。
     (5)各機關依考績法規所發布之獎懲證件以及已執行完畢之懲戒處分
        文件。
     (6)奉總統頒發薦任(派)以上人員之任命令,以及各主管機關所發
        委任(派)以下人員之委任令等任官證件。
     (7)其他與任用審查無關之證件。
四、各機關新進人員暨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現職人員,均應依本注意事項
    第三條規定檢同有關證件送請辦理任用審查。
(一)因考試及格取得較高任用資格調升同官等或不同官等職務或原職務
      改敘者。
(二)因職責變動調整職務列等為不同官等或調整歸系為不同職組織系職
      務者。
(三)調任(升)同官等或不同官等不同職組織系職務者。
(四)調任同職等職務,但非適用同一人事法規者。例如普通行政人員調
      升主計人員。
(五)調任之職務系援用「現職公務人員職系專長認定要點」規定者。
(六)轉任不屬於同一人事制度,依規定須重新審查其任用資格者。例如
      交通事業人員轉任行政機關人員。凡已辦理「任用審查」有案之現
      職人員,因升遷轉調等事由,再次辦理任用審查時,可免再繳附公
      務人員履歷表、公務人員健康證明書、服務誓言,但新進初任人員
      仍應依規定檢送。
      公務人員送審時有關國外學歷、經歷得以影本代替,惟應由服務單
      位核對屬實,在影本上加註「經核對與原本無訛」字樣,並由服務
      機關人事單位主管人員加蓋職名章以示負責。又文件影本必須清晰
      可辨方予受理。
五、現職人員如屬左列各款情形者,應由新職機關僅填報動態登記送請本
    部審查,惟應於「原因」欄內填明原因,並註明生效日期。
(一)調任(升)本機關或他機關同官等同職組織系職務而以原職等原俸
      級任用者。
(二)原職務考績升等者。
(三)因考績(成)取得升等任用資格在同官等內調升同職系或同職組織
      系較高職務者。
(四)依考績結果晉敘俸級復審俸級者。
(五)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依前項(一)、(三)款調升職務人員,如合於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
    試比敘條例第十條比敘俸級之規定者,應仍依規定檢同有關證件送本
    部辦理任用審查。
    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填報升等任用動態登記時,應於公
    務人員動態登記表原因欄內註明取得考績(成)升等任用資格之年次
    ;依第(二)款原職務升等人員人數甚多時,得以列冊方式辦理升等
    ,惟仍均應檢附有關考績升等之證件。
    依第一項第(四)款復審俸級者,應檢具考績(成)通知書影本,依
    第一項第(五)款辦理個人資料異動者,應檢具戶籍謄本。
    各機關原經核備之職務歸系案,如職務未調動而僅職務編號異動,則
    應依規定填具「機關名稱(機關代號)職務編號、所在單位、官等職
    等異動表」送部辦理。
    惟現職人員因職務調動(例如甲科員職務調至乙科員職務)所引起之
    職務編號異動(職稱、職系、官職等、俸級均未變動)仍應於異動後
    一週內,由各機關填造「職務編號異動名冊」備文送部登記。
六、各機關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辦理專案考績免職,經本部核定有案者,
    原任職機關毋須填報卸職動態登記書。
    惟經權責機關核定之退休、撫卹、資遣案件,已依規定將核算年資暨
    給與情形送經本部備查有案者暨經商調至其他機關服務,應由新職機
    關依規定辦理動態或送審者,仍須由原任職機關填報卸職動態登記書
    。
七、現職人員之退休、撫卹案件,應依左列規定檢附證件辦理送審:
(一)與核定退休、撫卹年資有關之左列各項證件必須檢附:
    1.現任職務及曾任各種職務之派(任)免(卸)證件(包括各種合於
      規定之經歷保結證明文件)。
    2.現任職務經本部審定資格或登記有案之銓敘審查證件。
    3.最近一年之年終考績(成)或專案考績(成)證件。但因公成殘應
      檢附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成)證件。
    4.有關之勳章獎章證書及懲戒證件。
    5.其他依規定得併計退休、撫卹年資證件。
(二)與採計退休、撫卹年資無關之左列各項證件毋須檢附:
    1.學歷證件。
    2.資格證件。
    3.曾任各種職務之銓敘審查證件。
    4.曾任各職務之任官證件。
    5.各種訓練結訓證件。
    6.依考績法規核定之獎懲證件。例如嘉獎、申誡、記功、記過、記大
      功、記大過等證件。
    7.最近一年以外之考績(成)證件。
    8.其他與採計退休、撫卹年資無關之證件。例如兼職證件、工作指派
      文件等。
八、本注意事項未盡規定者,應仍依有關法規辦理。
九、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