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68
人,瀏覽人次:
91077376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簡化公務人員送審檢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1月09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79年12月28日
第二十二條
公務人員送審經銓敘機關核定後,如發現有偽造、變造證件或虛偽證明 等情事者,除將原案撤銷外,並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