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02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甄審會)由交通部及交通事業
  機構分別設之,其設置及任務如下:
  一、交通部設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交通
      部甄審會),執行所屬事業人員升資甄審之復審事項及交通行政人
      員應交通事業人員資位甄審之審查事項。
  二、交通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設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事業人員升資甄
      審委員會(以下簡稱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甄審會),執行所屬事業
      人員升資甄審之初審事項。

  甄審會依下列規定分別組織之:
  一、交通部甄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次
      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擔任之:
  (一)考選部一人。
  (二)銓敘部一人。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一人。
  (四)交通部五人至七人。
  二、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甄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該事業總機構或事
      業機構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一級
      單位主管兼任之。
  甄審會辦事人員,分別由交通部或該事業機構之人事單位派員兼任之。

  甄審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

  甄審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

  甄審會會議審議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通部甄審會審議部長交議之升資甄審及資位甄審案件。
  二、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甄審會審議各該事業總機構或事業機構首長交
      議之升資甄審案件。

  甄審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前項決議如須提付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決議票應密存備查。

  甄審會會議審議案件,有涉及出席委員本身事項時,該出席委員應臨時
  退席迴避。

  甄審會會議否決事項,各該交議案件首長認為不能同意時,得提請復議
  ,以一次為限。

  甄審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員人數及姓名。
  二、會議主席、出席委員及紀錄人員姓名。
  三、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四、受甄審人人數姓名及其原敘資位。
  五、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甄審應予記錄事項。

  甄審會各級人員在甄審案件未經核定公布以前,關於甄審案件辦理情形
  及其有關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舞弊及有遺漏舛錯情事,違者
  按其情節分別懲處。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