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務列等表
時間: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職務列等表說明
一、本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
二、本表中之各職務名稱係依各機關組織法規訂列,如組織法規新增或修
    正,其職關層級變更或職務名稱為本表所無者,應函銓敘部修訂或補
    列,核轉考試院核定。但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部分,應函銓敘部會同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修訂或補列,報請考試院核定。
三、本表於政務人員、民選人員、聘用人員及雇員不適用之。
四、各職務列等表中,如同一職稱,在兩個官等中分別列等,各該表之適
    用機關,應依各該組織法規所訂各該職務之官等及之員額,分別適用
    之。各職務依其組織法規,如未跨官等,只能適用本表該官等範圍內
    之職等,如跨列二個官等,始得適用本表所跨官等之職等,例如:「
    秘書」職稱,如組織法規定為「簡任(或十職等以上)」時,適用本
    表簡任官等內「秘書」之列等,若定為「薦任(或六至九職等)」,
    則適用本表薦任官等內「秘書」之列等,若定為「簡任或薦任(第九
    至十一職等)」或「薦任或簡任」時,始得適用本表簡任官等內「秘
    書」之列等,餘類推。但本說明或該職稱適用之職務列等表「備註」
    中有特別定者,從其規定。
五、各職務列等表中,如某一職稱跨列兩個官等者,包括:該職稱係跨列
    「委任至薦任」或「薦任至簡任」,而於其組織法規中,係訂列為「
    委任(委任或薦任)」或「薦任或簡任」等,適用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六、各機關組織法規中,如某一職稱之官等範圍訂列為「委任或薦任」、
    「委任至薦任」或「薦任或簡任」、「薦任至簡任」,而職務列等表
    中僅訂列為單一官等者,適用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七、各職務列等表中相同職稱分別列委任(派)第五職等及薦任(派)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者,其官等均為委任(派)或薦任(派),不受機
    關組織法規所定得列薦任(派)員額數之限制。但該職稱於其機關組
    織法規中僅列為薦任官等者,適用薦任職等。
八、各職務列等表中相同職稱分別列委任(派)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及薦
    任(派)第六職等者,除組織法規規定其官等範圍為「委任(派)或
    薦任(派)」者外,均以其編制員額數二分之一得列薦任(派)第六
    職等。但各職稱編制員額數依二分之一之比例分別計算後,尚餘尾數
    一人,或機關某職稱編制員額僅一人時,得與其他職稱之尾數一人或
    其他職稱單一編制員額一人合併計算,擇一列為薦任(派),並固定
    列於某職稱內;又如各該職稱依上開規定方式合併計算後所餘之尾數
    一人,及編制員額僅一人,而無其他職稱之尾數一人可資合併計算者
    ,該一人得列為薦任(派)第六職等。
九、各機關准以現職留用人員職務之列等,在其原列官等範圍內,比照其
    他相同列等職務之列等訂列。
十、本表所列職稱為各機關訂定或修正組織法規及編制表選用職稱之依
      據,機關改制或新設時,得就與其層級相當之職務列等表選用職稱
      。
十一、各機關選用職稱時,除法律規定須設置者得補列並予選用外,不得
      創設。
十二、本表各表內備註欄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職務列等表目錄
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總統府
二、國民大會秘書處、國民大會憲政研討委員會
三、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
四、國史館
五、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
六、國家安全會議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
七、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
八、國家安全局
九、國家安全局聯合警衛安全指揮部
十、五院
十一、部會處局署
十二、部會處局署附屬機關
十三、部會處局署附屬機關之附屬機關
十四、國立故宮博物院
十五、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
十六、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十七、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十八、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附屬機關
十九、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工程處
乙、司法法務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二、行政法院
三、最高法院
四、高等法院
五、高等法院分院
六、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七、最高法院檢察署
八、高等法院檢察署
九、高等法院分院檢察處
十、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處
十一、司法官訓練所
十二、法務部調查局及其附屬機關
十三、監獄
十四、看守所
十五、少年觀護所
十六、少年輔育院
丙、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
一、臺灣省各廳處局會團
二、臺灣省各廳處局附屬機關
三、臺灣省各廳處附屬機關之各級附屬機關
四、臺灣省各縣市政府
五、臺灣闣各縣市政府附屬機關
六、鄉鎮市區公所
七、鄉鎮市公所附屬機關
八、台北市、高雄市各處局會中心
九、台北市、高雄市各區公所
十、台北市、高雄市各處局會附屬機關
十一、福建省政府
十二、新疆省政府辦事處
十三、臺灣省政府衛生處附屬機關
十四、臺灣省政府衛生處附屬機關之附屬機關
十五、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附屬機關
十六、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附屬機關
十七、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附屬機關之附屬機關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臺灣省各廳處局會團
二、臺灣省各廳處局附屬機關
三、臺灣省各廳處局附屬機關之各級附屬機關
四、各縣市政府
五、各縣市政府之各級所屬機關
六、各鄉鎮市區公所
七、各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
八、台北市、高雄市各處局會中心
九、台北市、高雄市各區公所
十、台北市、高雄市各處局會附屬機關
十一、福建省政府
十二、新疆省政府辦事處
十三、臺灣省政府衛生處附屬機關
十四、臺灣省政府衛生處附屬機關之附屬機關
十五、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所屬機關
十六、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附屬機關
十七、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附屬機關之附屬機關
戊、地方立法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直轄市議會
二、各縣市議會
三、各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
己、選舉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省市選舉委員會
三、縣市選舉委員會
庚、金馬地區職務列等表(刪除)
一、金門、連江縣政府(刪除)
二、金門、連江縣政府之各級附屬機關(刪除)
三、金門、連江縣各鄉鎮公所(刪除)
四、金門、連江縣自衛總隊暨所單位
五、金門、馬祖戰地政務委員會附屬機關
辛、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榮民工程事業管理處
二、榮民總醫院
三、液化石油氣供應處
四、工礦機構
五、醫療與安養機關
六、職訓文教機關
七、農林漁業機構
八、勞務與服務機構
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
一、內政部警政署
二、中央警察學校
三、內政部警政署所屬機關
四、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五、臺灣省政府警務處附屬機關
六、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
七、台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八、台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附屬機關
九、福建省金門、連江縣警察局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
一、臺灣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委員會
二、其他各類機構學校人事單位
三、其他各機關構學校主計單位
四、其他各類機構任(派)用人員
五、各縣市政府所屬其他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