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如
  下:
  一、第一類
      ┌─────────┬─────┬───────┐
      │                  │ 退休年齡 │              │
      │職              稱├──┬──┤備          考│
      │                  │自願│命令│              │
      ├─────────┼──┼──┼───────┤
      │副局長、督察長、分│五五│六0│一、通信隊隊長│
      │局長、副分局長、分│    │    │    、副隊長、│
      │駐所長、巡官。大隊│    │    │    船舶大隊長│
      │長、副大隊長、隊長│    │    │    、副大隊長│
      │、副隊長、中隊長、│    │    │    、中隊長暨│
      │副中隊長、分隊長。│    │    │    警察教育機│
      │段長、副段長。督勤│    │    │    關之大隊長│
      │股股長、風紀股股長│    │    │    、副大隊長│
      │、督察員、偵防股股│    │    │    、隊長、副│
      │長、調查股股長、調│    │    │    隊長、中隊│
      │查員、偵查員、警備│    │    │    長、入出境│
      │隊長、區隊長。    │    │    │    管理局調查│
      │                  │    │    │    員及配屬駐│
      │                  │    │    │    外代表機構│
      │                  │    │    │    辦事之督察│
      │                  │    │    │    員除外。  │
      │                  │    │    │二、本欄所稱「│
      │                  │    │    │    偵查員」指│
      │                  │    │    │    警察官職務│
      │                  │    │    │    等階列「警│
      │                  │    │    │    佐一階至警│
      │                  │    │    │    正三階」之│
      │                  │    │    │    偵查員。  │
      ├─────────┼──┼──┼───────┤
      │巡佐、警員、小隊長│五0│五九│本欄所稱「偵查│
      │、偵查員、隊員、教│    │    │員」指警察官職│
      │育班長。          │    │    │務等階列「警佐│
      │                  │    │    │三階至一階或警│
      │                  │    │    │正四階」之偵查│
      │                  │    │    │員。          │
      └─────────┴──┴──┴───────┘
  二、第二類
      ┌─────────┬─────┬───────┐
      │                  │ 退休年齡 │              │
      │職              稱├──┬──┤備          考│
      │                  │自願│命令│              │
      ├─────────┼──┼──┼───────┤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五五│六0│各警察機關刑事│
      │察局證照查驗隊、保│    │    │警察隊辦理業務│
      │安警察隊、安全檢查│    │    │(第一組)、刑│
      │隊組長、組員。    │    │    │事鑑識及經濟業│
      │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    │    │務之組長;少年│
      │察局警正課員(兼所│    │    │警察隊、婦幼警│
      │長)、刑事課課長。│    │    │察隊辦理業務(│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第一組)之組長│
      │察局偵查隊組長、副│    │    │;交通警察隊辦│
      │組長。            │    │    │理業務(第一組│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保│    │    │)及交安業務之│
      │安警察大隊、交通警│    │    │組長均除外。  │
      │察大隊及各分局、臺│    │    │              │
      │灣省縣(市)警察局│    │    │              │
      │各分局、內政部警政│    │    │              │
      │署航空警察局各分局│    │    │              │
      │第二(督察)組組長│    │    │              │
      │、組員、分局員。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    │    │              │
      │事警察大隊第二(督│    │    │              │
      │察)組、第三(預防│    │    │              │
      │)組、第四(偵查)│    │    │              │
      │組及第六(肅竊)組│    │    │              │
      │組長、組員。      │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    │    │              │
      │事警察大隊第二(督│    │    │              │
      │察)組、第三(偵查│    │    │              │
      │)組及第四(預防)│    │    │              │
      │組組長、組員。    │    │    │              │
      │臺灣省縣(市)警察│    │    │              │
      │局刑事警察隊及少年│    │    │              │
      │警察隊組長;福建省│    │    │              │
      │金門縣警察局、內政│    │    │              │
      │部警政署航空、國道│    │    │              │
      │公路及鐵路警察局刑│    │    │              │
      │事警察隊組長。    │    │    │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    │              │
      │察第六總隊警官隊組│    │    │              │
      │長。              │    │    │              │
      │臺灣省縣(市)警察│    │    │              │
      │局交通、婦幼警察隊│    │    │              │
      │組長。            │    │    │              │
      │直轄市警察局、臺灣│    │    │              │
      │省縣(市)警察局、│    │    │              │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    │    │              │
      │察局各分局第三(刑│    │    │              │
      │事)組及鐵路警察局│    │    │              │
      │各警務段第二(刑事│    │    │              │
      │)組組長、組員、分│    │    │              │
      │局員。            │    │    │              │
      │臺灣省市警察局各分│    │    │              │
      │局及縣警察局甲種分│    │    │              │
      │局第六組組長、組員│    │    │              │
      │,縣警察局乙種分局│    │    │              │
      │第五組組長、組員。│    │    │              │
      │臺北市、高雄市政府│    │    │              │
      │警察局各分局分局員│    │    │              │
      │(兼主管)、臺灣省│    │    │              │
      │縣(市)警察局各分│    │    │              │
      │局組員(兼所長)、│    │    │              │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    │    │              │
      │察局各警務段警正組│    │    │              │
      │員(兼所長)。    │    │    │              │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    │    │              │
      │縣警察局各警察所所│    │    │              │
      │長、副所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