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書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
二十八條之規定製訂,以備各機關公務人 員辦理任用送審之用。
二、公務人員送審書,採文表合一,送審機關不再另具公文。
三、前文由送審機關填寫。
四、銓敘審定表分前後兩段,介以雙線。前段自「服務機關」欄至「填表
日期」欄,均由擬任人員自行填寫,並在「擬任人員簽名蓋章」欄簽
名蓋章。後段自「擬任職務」至「與機關長官有無配偶三親等姻親血
親關係」欄,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員簽請機關長官核定後填寫。
五、送審人員除填寫銓敘審定表外,並應填履歷表一份,連同有關證明文
件,一併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所送證件名稱及件數應在履歷表中逐項
填明,如有遺漏,銓敘部應退還補正後再審。
六、銓敘審定表各欄填寫篇幅不足時,可另紙接寫粘附,加蓋騎縫章。
七、「適用法律條款」欄,應敘明擬適用某法條款。
八、「法定員額」,係指各機關組織法規或員額編制表所定之員額而言。
九、「考試及格」與「自行遴用」,均以符號「ˇ」表示之。
十、「忠誠」至「如係主管職務說明其領導能力」欄,應有具體之說明。
十一、「陞遷情形」欄,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填寫
。
十二、擬任人員擬任之職務,如係依各該專業人員法律規定,須領有職業
證書時,除應將職業證書一併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外,其執業執照並
應由服務機關負責查核後,將查核情形填寫於「執業執照情形」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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