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任用送審書表填寫說明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9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中華民國085年11月14日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
  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
  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
  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立法理由〕
  一、配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銓敘部組織法修正草案
      第四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將本條文「審查」二字修正為「銓敘審定」
      。
  二、配合台灣省委任職公務員銓敘委託審查委員會之裁撤,將「銓敘機
      關」修正為「銓敘部」。
  三、本條文原規定,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應於派代後三個月內送審,
      屬強制性規定,無法適應特殊個案之需要,爰修正增列但書規定,
      俾使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
      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
2.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7年01月15日
  各機關主管之人事人員對於擬任人員之送審,應負責查催,並主動協助
  於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限期內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表,連同公務人員履
  歷表、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服務誓言,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逾限不送審
  者,各該機關得予停止代理。擬任人員依限送審並經銓敘審定者,自其
  實際代理之日起算其任職年資,未依限送審者,自各該機關送審之日起
  算其任職年資。如因人事人員疏誤者,各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
  報銓敘部備查。
  前項送審程序,由銓敘部定之。
  經銓敘合格之現任各官等人員,調任同官等職務,應依送審程序,送請
  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如係調任不同職等者並應檢附有關證件。
  本細則所適用之服務誓言、公務人員履歷表、職務歸系表、擬任人員送
  審書表、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表、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表,其
  格式均由銓敘部定之。公務人員服務誓言
      余誓以至誠,奉行憲法,恪遵政府法令,忠心努力,切實執行職務
  ,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處分。謹誓
                          立誓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本誓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各機關新進人員,應填寫本誓言一式二份,一份隨同任用銓敘審定
      表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一份由本機關留存查考。
  職務歸系表
  ┌──────────────────────┐
  │┌機關名稱┐                                │
  ││        │  職  務  歸  系  表            │
  │└機關代號┘                                │
  ├──┬──┬────┬──┬─────┬──┤
  │職務│職務│所列官等│所在│ 所屬職系 │備註│
  │編號│名稱│職    等│單立│(職系代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寫說明:
      一、本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之規
          定製訂。
      二、本表供歸系機關將歸系結果列表送銓敘部核備,以備辦理任用
          銓敘審定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