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主管之人事人員對於擬任人員之送審,應負責查催,並主動協助
於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限期內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表,連同公務人員履
歷表、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服務誓言,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逾限不送審
者,各該機關得予停止代理。擬任人員依限送審並經銓敘審定者,自其
實際代理之日起算其任職年資,未依限送審者,自各該機關送審之日起
算其任職年資。如因人事人員疏誤者,各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
報銓敘部備查。
前項送審程序,由銓敘部定之。
經銓敘合格之現任各官等人員,調任同官等職務,應依送審程序,送請
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如係調任不同職等者並應檢附有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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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所適用之服務誓言、公務人員履歷表、職務歸系表、擬任人員送
審書表、公務人員試用期滿成績送審書表、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表,其
格式均由銓敘部定之。公務人員服務誓言
余誓以至誠,奉行憲法,恪遵政府法令,忠心努力,切實執行職務
,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處分。謹誓
立誓人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本誓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各機關新進人員,應填寫本誓言一式二份,一份隨同任用銓敘審定
表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一份由本機關留存查考。
職務歸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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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名稱┐ │
││ │ 職 務 歸 系 表 │
│└機關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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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職務│所列官等│所在│ 所屬職系 │備註│
│編號│名稱│職 等│單立│(職系代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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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寫說明:
一、本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之規
定製訂。
二、本表供歸系機關將歸系結果列表送銓敘部核備,以備辦理任用
銓敘審定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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