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表填寫說明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本書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製訂,以備各機關公務人
    員調職、離職、停職、休職、復職或其他動態登記之用。
二、本書表採文表合一,送審機關不再另具公文。
三、本書表前文由服務機關填寫,姓名以下各欄,由人事主管人員填註,
    並於人事主管人員欄填寫職銜姓名蓋章後,送請機關長官於長官欄內
    ,填具職銜姓名,加蓋官章。至層轉長官及核轉長官以下各欄,由各
    該機關長官,於經人事主管人員簽報核轉時,分別填寫其職銜姓名,
    加蓋官章,每欄之下發文年月及字號,分由各該機關發文人員填寫,
    如無層轉及核轉機關,表列各該欄,即可空出不填。
四、「陞遷情形」欄,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填寫。
五、擬任人員擬任之職務,如係依各該專業人員法律規定,須領有職業證
    書時,除應將職業證書一併送銓敘部審定外,其執業執照並應由服務
    機關負責查核後,將查核情形填寫於「執業執照情形」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