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表填寫說明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9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中華民國085年11月14日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
      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國籍法施行條例第十條有關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之
      規定,增訂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均亦不得為公務人員。
  二、第三款原規定「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
      尚未消滅者」,已可涵蓋於首句「依法停止任用者」範圍內,爰酌
      作文字修正,並將款次遞改為第六款。
  三、第一、二、四、五、六等五款分別遞移為第三、四、七、八、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