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十 九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零九年七 月十七日施行、第三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配合懲戒法院組織法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本法第八十七條 及第八十八條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明定本次修正 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