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十
九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自一百零九年七
月十七日施行、第三條自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本條修正第二項。
二、配合懲戒法院組織法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七日施行、本法第八十七條
    及第八十八條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二日施行,明定本次修正
    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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