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進派用人員敘薪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及「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
    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在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後,新進派用人
    員敘薪,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新進派用人員薪級依左列規定起敘:
  (一)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至四款派用者,敘簡派第
        十職等一級。
  (二)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至五款派用者,敘薦派第
        六職等一級。
  (三)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派用者,敘委派第三職等
        一級。
  (四)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派用者,敘委派第一職第
        三級。
  (五)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
        第一款派用者,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四、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條第五款派用人員,原
    經敘定晉敘年功薪有案者,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
    理。

五、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六條二款規定進用之人員,其職務列等在
    委任第二職等以下者,敘所任職務職等本薪最高級。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