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八條及「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
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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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後,新進派用人
員敘薪,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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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進派用人員薪級依左列規定起敘:
(一)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至四款派用者,敘簡派第
十職等一級。
(二)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至五款派用者,敘薦派第
六職等一級。
(三)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派用者,敘委派第三職等
一級。
(四)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六條第三款派用者,敘委派第一職第
三級。
(五)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
第一款派用者,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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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四條第四款、第五條第五款派用人員,原
經敘定晉敘年功薪有案者,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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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第六條二款規定進用之人員,其職務列等在
委任第二職等以下者,敘所任職務職等本薪最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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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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