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結束,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之期間
  ,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但不得少於六個月;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結束,
  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
  前項進修人員經各主管機關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其應繼續服務
  期間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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