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4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七條第二項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

貳、目標
一、培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觀念及瞭解相關法令規定。
二、傳授公務人員處理及因應行政中立事件之能力。
三、內化行政中立為公務人員處理日常事務之準則。

參、實施期間
    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

肆、實施對象
一、適用對象:
  (一)各機關(構)學校組織編制中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各機關(構)學校除教師外依法聘任、僱用人員。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二、得準用對象: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
  (三)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首長。
  (四)各機關(構)學校約聘(僱)人員及工友。

伍、實施方式
    各機關(構)學校應於本計畫實施期間,安排所屬人員至少參加行政
    中立訓練一次,其訓練方式可視實際需要,選擇下列四種方式之一進
    行:
    一、開辦行政中立訓練專班(以下簡稱專班訓練)。
    二、於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以下簡稱隨班訓練
        )。
    三、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行政中立相關講演、座談或研習(以下簡
        稱行政中立講演)。
    四、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指定之網站學
        習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以下簡稱網路學習)。

陸、計畫綱要
一、考試錄取人員:
    原則採隨班訓練,於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或相當之訓練課程中列入
    ,如免除基礎訓練或無基礎訓練或無相當之訓練課程時,則列入現職
    公務人員訓練。
二、現職公務人員:實施方式分為下列四種:
  (一)專班訓練:其實施計畫,由保訓會另定之。
  (二)隨班訓練
        1.辦理方式:
          由各機關(構)學校於辦理各項公務人員訓練時列入行政中立
          訓練課程。
        2.訓練內容:
         (1)訓練課程:課程名稱為「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課程時
            間為三小時。
         (2)講座聘請:由培訓所提供具行政中立相關課程理論與實務之
            學者專家、或政府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講座薦介名單,並公
            布於行政中立訓練資訊服務網,供各機關(構)學校遴聘講
            座。
         (3)教材編印:由培訓所將保訓會編訂之綱要或相關資料上網(
            網址:http: //www.ncsi.gov.tw),供各機關(構)學校
            下載應用。
        3.訓練方式:
          採授課方式,教授內容兼顧理論與實務,力求生動活潑,並採
          取問題探討、案例分析、討論、經驗分享或其他方式,以提升
          訓練績效。
  (三)行政中立講演
        1.辦理方式:
          由各機關(構)學校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
        2.訓練內容:
         (1)講演名稱:講演名稱為「行政中立的理論與實務」,時間為
            二至三小時。
         (2)講座聘請:由培訓所提供具行政中立相關課程理論與實務之
            專家學者、或政府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講座薦介名單,並公
            布於行政中立訓練資訊服務網,供各機關(構)學校遴聘。
  (四)網路學習(預定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開始實施)
        1.辦理方式:
          於培訓所網站(網址:http://www.ncsi.gov.tw)開設行政中
          立訓練線上學習課程。
        2.訓練內容:
          由培訓所依據行政中立訓練專班、講演及師資培訓開設之課程
          ,以專案製作線上網路學習課程置於該所網站。
        3.訓練方式:
         (1)由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上網學習。
         (2)凡至該網站行政中立學習專區,至少應學習一門行政中立相
            關線上學習課程並取得認證,始完成行政中立訓練。
         (3)本項學習認證紀錄由培訓所按季登錄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終
            身學習入口網站,各機關人事單位應定期至該網站下載所屬
            員工受訓紀錄。
三、準用對象之實施方式,由保訓會或各機關(構)學校參照上開實施方
    式辦理。

柒、管制考核
    由保訓會負責各機關(構)學校行政中立訓練進度之管制考核,培訓
    所受理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情形之備查,並將各機關(構)學校執
    行情形定期彙報保訓會:
    一、各機關(構)學校依據本計畫先行完成訓練進度之擬訂,至遲於
        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前完成行政中立訓練,並於每年一、四、七
        、十月十日前,將該季執行情形,由各主管機關(中央二級以上
        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或縣(市)政府、縣(市)議會
        )彙整後函送培訓所(如附表一、二)。
    二、各機關辦理行政中立訓練人數之統計資料,由培訓所按季提報保
        訓會會務會議,並得將統計結果提報考試院院會。

捌、預期效益
    本辦法之實施對象,在三年內至少接受一次行政中立訓練,以期建立
    行政中立理念,並進而內化為:
    一、就責任言,盡忠職守,推動、貫徹由政府所制定的政策,謀求福
        國利民。
    二、就立場言,在處理公務上,其立場應超然、客觀、公正、一視同
        仁,無所偏愛或偏惡。
    三、就態度言,在執行法律或政策時,應採取同一標準,公平對待任
        何個人、團體或黨派。
    四、就角色言,不介入政黨紛爭,只盡心盡力為國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