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同時或已具有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多種身分者,應擇一
參加,不得重複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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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具有公保、勞保雙重資格者,在本要點施行前其參加公務人員保險
或勞工保險之一者,仍以繼續參加各該保險為原則,如被保險人願意
放棄原有保險年資改投他種保險者,得依其志願辦理,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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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徵或應召服兵役人員於服役期間參加軍人保險,其原已參加公務人
員保險或勞保者,依照規定應准繼續參加,其給付依各該保險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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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現役軍人或假退(除)役軍官具有公務人員及勞工身分且已不在軍方
支領薪給者,仍以繼續參加軍人保險為原則,如志願退出軍人保險選
擇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者,由其本人向現服務單位申請核轉
軍人保險主管機關辦理,並由現服務單位以副本分送有關承保機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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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依本要點之規定重複投保者,經查悉後,除得逕就其兩種保險註銷
較先參加之保險外,如已重複領得給付者並依規定追繳其註銷之保險
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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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分由內政部、國防部、銓敘部轉知有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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