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同時或已具有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多種身分者,應擇一 參加,不得重複投保。
二、凡具有公保、勞保雙重資格者,在本要點施行前其參加公務人員保險 或勞工保險之一者,仍以繼續參加各該保險為原則,如被保險人願意 放棄原有保險年資改投他種保險者,得依其志願辦理,但以一次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