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缺擬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所有條文

一、本審核原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四條第八項規
    定訂定之。

二、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缺擬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須有下列
    各款之一,經辦理公開甄選無法羅致合格人員,且報經分發機關審核
    同意,並依法辦理甄審或公開甄選後,始得陞遷或進用:
    (一)機關已依規定提報用人需求,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並已列入考試
          任用計畫之職缺,因該考試類科錄取不足額、錄取人員未報到
          ,且無正額、增額錄取人員或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可資分
          發。
    (二)機關已依規定提報用人需求,但未獲考選機關同意列入當年度
          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
    (三)機關已依規定提報用人需求,公務人員相關考試並已列入考試
          任用計畫之職缺,因專業法律中規範須具相關證照或若干年之
          工作經驗始得擔任之職務,於公務人員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未設
          有證照或工作經驗之限制前。